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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所签借款合同无效,利息该如何处理?

法者心声 2022-12-05


     【导言】


       关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争议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只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返还本金,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三种意见认为,返还本金,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


        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国家特许经营业务,为无效合同。


        二、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1.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2.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其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尽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合同效力认定 


       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 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 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3.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 条和《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1.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备注: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实务归纳】


      1.出借人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一般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对于借款利息,认定标准如下:


      ①对于2019年8月19日(含当日)之前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②对于2019年8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律链接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7.《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观点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38-341页
转自:民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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