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
被保险人:
政府投保的重疾险,却被保险公司拒赔
刘某多次找A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富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保险公司: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拒赔
法院:
保险公司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旧要给付保险金
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刘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结合重大疾病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刘某的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赔付疾病。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刘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宣判后,A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及时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保险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重疾险、意外险、理财险……险种五花八门,但不论投保何种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被解除,则得不偿失。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方面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重点询问和告知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仅是简单的提出拒赔,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来源:富阳法院、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