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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利好!法院判决书进行这样改革!

法者心声 2022-12-05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民终862号

【亮点】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阿生......

原审被告:李勇华......

上诉人李勇峰因与被上诉人李阿生、原审被告李勇华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李勇峰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李阿生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阿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李阿生未对李勇峰尽到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李阿生自然无权要求李勇峰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首先,李勇峰年幼时,李阿生就因犯罪被判刑入狱,李勇峰即被寄养至亲戚家过活。其次,自李勇峰记事起,李阿生因感情生活混乱,几乎每日与李勇峰母亲吵架,打砸东西,并伴有家暴,弄得家里鸡犬不宁,使李勇峰从小生活在恐惧、不安中。再次,自李勇峰13岁起,李阿生便对家庭不管不顾,对李勇峰也不闻不问,并未再承担家庭的生活开支,而由李勇峰的母亲苦苦支撑,勉强艰难度日。因此,李阿生作为父亲在家庭中完全失位,对李勇峰更未尽到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现李阿生要求李勇峰履行赡养义务依法依理应不予支持。二、退一步讲,即使李勇峰有赡养义务,但因李阿生经济条件好,不存在生活困难,其也无需向李勇峰主张赡养费、医疗费。首先,李阿生从事运输业务长达三十多年,积蓄颇丰,生活条件尚好,且每月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148元,以及失地农民补助金318元。同时,李阿生所在的黄邦村偶有发放金额不小的各项补助、分红,并还根据李阿生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费报销。因此,李阿生经济能力、条件等足以承担其日常开支,其无需再向李勇峰主张赡养费、医疗费,且李阿生也无权向李勇峰主张起诉日前的赡养费。其次,李阿生要求李勇峰承担的医疗费因其已实际支付,说明其有能力支付,其无需再要求李勇峰承担。综上所述,李阿生未对李勇峰尽到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其经济条件较好,并已实际支付医疗费,其无权也无需要求李勇峰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医疗费。为此,李勇峰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的证据及有关的事实,依法支持李勇峰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李勇峰应否承担对李阿生的赡养义务?一审认定的赡养费、医疗费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包括基本医疗支出等。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李阿生虽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148元及失地农民补助金,但毕竟养老金数额偏低,又于2019年被诊断出肺小细胞癌,故李阿生的经济状况远不能满足其需要的生活及医疗支出。而李勇峰不愿赡养李阿生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李阿生经济条件好,不存在生活困难及李阿生未尽到对幼时的李勇峰的抚养教育义务,但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勇峰的以上上诉理由均不能成为其不尽赡养义务的合法事由,其行为亦违反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一审已经查明李勇峰系泉州文丰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税后月收入7000元,经济条件较好,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扶养人、被扶养人的经济状况及赡养人数等因素酌定由李勇华、李勇峰自李阿生患病起每月各向李阿生支付赡养费600元并无不当。鉴于李阿生仍需继续治疗,具体治疗费用未定,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审法院酌定由李勇华、李勇峰各负担6000元并无不当。李勇峰上诉认为其不需承担赡养义务,无需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勇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勇峰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计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吕 敏

审判员 谢 勇

审判员 陈聪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倩

书记员韦婷

转自:中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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