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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属于财产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 法者心声 2022-12-05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当事人的请求只要涉及财产权益,即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开发区11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少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0919室。
法定代表人:吴美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西路3号5层II段501-3。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澳实业有限公司、北京首地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天亚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不得执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1号楼的93套房产或者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天亚物业公司告知:天亚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涉及财产利益,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按照本案天亚物业公司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计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应为6055750元;扣除已经交纳的70元,天亚物业公司还需补交6055680元。后本院向天亚物业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天亚物业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院长对诉讼费用的决定予以复核。2020年6月9日,经院长复核天亚物业公司应当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680元。天亚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决定给予天亚物业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宽限期至2020年8月3日,并向其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缓交期限届满天亚物业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当事人的请求只要涉及财产权益,即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天亚物业公司对案涉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显然涉及财产利益。现天亚物业公司未依法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德海
审   判   员 赵 彤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欣
来源:北京高院、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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