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在即,究竟怎么改?此地事业单位改革省委编委已审核批复
按照近日由省委编委审核批复实施的《太原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系统或领域对事业单位进行整体重塑、功能再造,实行事业机构限额管理和编制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内涵式发展。
改革范围确定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党政群及其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群团组织等以外,其他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
改出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专业性、技术性、研究性、辅助性职责。根据部门主责主业,必须由政府提供、不宜推向市场或社会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需要政府提供,同时可以让市场或社会参与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可通过职能调整等方式由现有机构承担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研究性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主管部门最多保留一个支持保障机构,腾出更多资源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得将应由机关承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提供。
便于规范管理,原则上应将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推进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实行跨部门整合,减少职责交叉,避免资源分散。着力撤并整合小、散、弱事业单位。
同步推进转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中央和省、市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转企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动态调整编制
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完善编制使用和动态调整规划,建立完善“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发挥机构编制基础性作用,引导人财物等资源要素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体倾斜,同时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的统筹调剂力度,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人员稳步安置
扎实做好人员调配安置,保障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
优先使用空编。人员分流安置到部门(单位)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优先占用该事业单位现有空编。
妥善安置人员。按照一次核定编制、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系统内事业编制精简后,可超编运行,参照省的做法,超编单位可实行“退3进1”,逐步将人员调整至编制以内。离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一起进行划转,明确到新的服务单位。撤销、整合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临时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各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给予过渡消化。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后因职数和岗位数限制造成的待安排人员,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消化,其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仍按改革前的相关待遇执行。
规范执法机构
加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保留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劳动监察10个领域执法机构。其他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机构,整合至上述10个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无相近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归机关,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机构撤销,今后不再新设执法机构。保留的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实施。
统筹专项改革
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改革精神,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单位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单位负责”的改革要求,参照省直改革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我市市级信息、后勤、培训、检验检测认证、公共资源交易5个领域的专项改革。
按照近日由省委编委审核批复实施的《太原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系统或领域对事业单位进行整体重塑、功能再造,实行事业机构限额管理和编制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内涵式发展。
改革范围确定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级党政群及其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群团组织等以外,其他事业单位均纳入改革范围。
改出公益属性
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专业性、技术性、研究性、辅助性职责。根据部门主责主业,必须由政府提供、不宜推向市场或社会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需要政府提供,同时可以让市场或社会参与的公益服务,设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可通过职能调整等方式由现有机构承担任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承担。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研究性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主管部门最多保留一个支持保障机构,腾出更多资源用于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得将应由机关承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能够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的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事业单位提供。
便于规范管理,原则上应将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推进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实行跨部门整合,减少职责交叉,避免资源分散。着力撤并整合小、散、弱事业单位。
同步推进转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中央和省、市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转企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动态调整编制
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完善编制使用和动态调整规划,建立完善“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发挥机构编制基础性作用,引导人财物等资源要素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体倾斜,同时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的统筹调剂力度,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人员稳步安置
扎实做好人员调配安置,保障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
优先使用空编。人员分流安置到部门(单位)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优先占用该事业单位现有空编。
妥善安置人员。按照一次核定编制、逐步精简到位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系统内事业编制精简后,可超编运行,参照省的做法,超编单位可实行“退3进1”,逐步将人员调整至编制以内。离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一起进行划转,明确到新的服务单位。撤销、整合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临时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各部门(单位)妥善处理。
给予过渡消化。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后因职数和岗位数限制造成的待安排人员,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消化,其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仍按改革前的相关待遇执行。
规范执法机构
加大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保留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卫生、劳动监察10个领域执法机构。其他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机构,整合至上述10个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无相近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将其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归机关,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机构撤销,今后不再新设执法机构。保留的事业单位性质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署实施。
统筹专项改革
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改革精神,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单位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单位负责”的改革要求,参照省直改革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我市市级信息、后勤、培训、检验检测认证、公共资源交易5个领域的专项改革。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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