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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陕西高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
陕高法发﹝2020﹞1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已经2020年8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1日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用,也包括土地未被征收而以该土地调换、租赁、入股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致土地转移占有而取得的其他补偿费用或收益。
第三条 下列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受理:(一)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被征收或占用等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其他集体土地被征收、占用等产生的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五条 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反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六条 当事人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有异议,并诉请支付相应份额的,以作出分配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告。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所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但土地补偿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际控制的,当事人没有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实际控制土地补偿费用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列为第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指派代表参加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经依法传唤不参加诉讼的,可以缺席审理、裁判。
第七条 “撤村并村”后,当事人因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提起诉讼的,以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能够区分分配款项属于原村民委员会或原村民小组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可以列明区分。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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