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聘用制管理人员兰某某居然将副省长内部批示拍照发到“家庭微信群”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天蔚,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硕士研究生,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聘用制管理人员、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何雪波,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2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天蔚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李、检察官助理高秀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天蔚及其辩护人何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裁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兰天蔚明知窦昌明(已判刑)诱导借款人在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捺手印,再填写虚假内容后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及采取跟踪、堵锁眼、上门滋扰等非法手段索债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窦昌明查询相关被害人的诉讼、财产、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为窦昌明出谋划策,游说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予以“照顾”,以实现窦昌明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水某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多次游说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速度,违规进行拍卖等要求,并向窦昌明提出了不能让水某入住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对坚持原则法院工作人员恶意投诉等建议;为窦昌明提供法院承办法官电话、向窦昌明提出建议法官发参与分配函去长丰等,帮助窦昌明骗取水某145.37万元(其中未遂50.4万元)。
2、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赵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请托法院工作人员,希望得到关照,并帮窦昌明查询赵某1、刘永忠等人的财产信息,帮助窦昌明诈骗赵某16.4万元。
3、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赵某3、廖某2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赵某3、廖某2相关诉讼及个人信息,帮助窦昌明骗取3.4298万元。
4、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孙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窦昌明查询孙某1、高富贵诉讼及个人信息,建议窦昌明以直接抵债方式购买该房产等,帮助窦昌明骗取孙某144.982万元。
5、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朱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朱某1涉诉、财产、住址信息等,帮助窦昌明骗取朱某11万元(未遂)。
6、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张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查询张某1涉诉、财产等信息,帮助窦昌明骗取张某169.98万元(其中38.8万元未遂)。
7、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王某2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案件承办法官电话,电话催促法官加快办案进度,查询王某2的涉诉、财产信息,并建议窦昌明提执行异议,把租住的人赶出去,在王某2房产门口贴东西误导大家不要购买等,帮助窦昌明骗取王某20.795万元。
8、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束某、李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束某、李某1的涉诉、财产信息等,帮助窦昌明骗取5.59万元。
9、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喻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建议窦昌明去中介公司拉横幅、索要汇票,并建议窦昌明把汇票挂失、找房产局局长“塞钱”,帮助窦昌明骗取喻某18.387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兰天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兰天蔚辩解称其除了赵某1案件受倪法官安排查询财产外,其他的只是查询判决书,没有查到有用的信息;其看不出窦昌明有什么违法行为,窦昌明要债行为过激了但是不构成违法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兰天蔚对窦昌明是否涉嫌违法处于无知或认知不足状态,没有证据能够认定兰天蔚在协助窦昌明追款过程中是明知其在违法犯罪;2、被告人兰天蔚查询的系生效裁判文书或联系承办法官,并未起到任何实际作用,涉嫌违规违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到2018年期间,被告人兰天蔚明知窦昌明(已判刑)诱骗借款人签订大量空白的借条、借款合同,事后通过肆意填写虚高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的职务便利和专业知识,帮助窦昌明查询相关被害人的诉讼、财产、住址等个人信息和出谋划策,并为窦昌明游说相关法院工作人员予以“照顾”,以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1、水某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水某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多次游说张某2等庐阳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速度,违规进行“三拍”等要求,并向窦昌明提出了不能让水某入住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时间、对坚持原则的张某2等法院工作人员恶意投诉等建议,同时为窦昌明提供庐阳法院承办法官电话、向窦昌明提出建议法官发参与分配函等行为,帮助窦昌明骗取被害人水某145.37万元(其中未遂50.4万元)。
上述事实,有康某提供的相关书证,接处警记录,张昌发诉水某、余娜民事诉讼材料(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15号,庐阳法院情况说明,窦昌明诉水某民事诉讼材料及收条、证明、交易明细、民间借贷调解协议、房产过户记录、借款合同、服务费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收条等相关借款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离婚登记材料,业绩表、记账登记表及相关借条、收条等书证;证人陈某1、许某1(曾用名许广龙)、袁某、王某3、汪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水某、被害人康某的陈述;同案人岳玲、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窦玉梅、胡正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工作,窦昌明是一个执行案件当事人张昌发的亲属,窦昌明曾让其违规对水某房产进行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由于当时出台新的法规不允许三次拍卖,其没有同意。窦昌明说有亲属在法院让其给个面子,其没有同意降价拍卖。
(2)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庐阳法院工作,窦昌明有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其这里审理。有一天,一位自称姓兰的是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的女性用内线号码给其打电话,麻烦其尽快审理窦昌明案件尽快判决,其不熟悉对方是谁就回答知道挂了电话,该案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上班,是执行员。张昌发有一个执行案,执行水某在元一名城的一套房产。当时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都流拍了,窦昌明到其办公室说是张昌发小舅子,要求降价进行第三次拍卖,但这是违反规定的,按规定只能进入变卖程序。窦昌明多次到其办公室耍无赖,其一直没同意,窦昌明说他姐姐、姐夫都是省高院的,都是一个系统的,希望给点面子,其一直坚持原则。约一个星期后,一个57开头的法院内部电话打到其座机,对方是个女的,自称是高院的,要过问一下张昌发的执行案件,要庐阳法院进行三拍,其没有同意,后查通讯录发现是高新法院的。后来在巢湖培训时,碰到一个女的自称叫兰天蔚在高新法院上班,说替表哥窦昌明跟其发生冲突一事道歉,其猜到之前的电话可能是她打的。如果进行第三次降价拍卖房价就可以降低,与张昌发的债务向相平衡,就可以不付差价了。窦昌明提出第三次拍卖时,把房屋价值下降20%。最后,房屋进入变卖程序,窦昌明把差价打入了法院账户。
(4)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水某的案件是庐阳法院判的,在执行过程中,一个叫康某的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异议案件是在庐阳法院的许某2法官手上。当时窦昌明就向其提出给许法官说一下,加快一下审理进度。自己就用法院系统的内线电话打电话给了许法官,让他加快审理进度。最后,许法官判康某败诉。执行阶段,当时水某的房子经历了两次流拍,按规定第三次就要以房抵债,窦昌明不想要房子打算请求庐阳法院第三次拍卖,这样降价后的房屋价值可以和窦昌明所主张的债权金额大差不差,窦昌明就不用补差价了;但张某2法官不同意,只同意按照第二次拍卖时的价值将水某的房产变卖给窦昌明。其帮窦昌明打电话给执行局张某2法官以及李某2局长,当时其用内部电话打给张某2讲自己是高新法院的,希望张法官能关注一下水某的执行案件,搞一个三拍。张某2不同意,后来在巢湖培训的时候碰到他了,也向他提出:能否三拍,能否加快执行速度?张某2也没有理睬。因为张某2一直坚持变卖,不同意三拍。其就在微信里向窦昌明提出让他给庐阳法院写一个执行异议的申请,以此来争取三拍。为了顺利执行水某的房产,其补充建议窦昌明不能让水某他们住进去,住进去也要赶出去。其通过微信建议窦昌明要具体占有水某的房产,因为从自己工作经验来看,如果不具体占有房产,就算房产最后过户到窦昌明的名下,窦昌明也有可能因为种种客观原因(比如房产还有其他人居住或纠纷)而无法实际取得房产权利。另外其还建议窦昌明找一下庐阳法院政治部的领导或者法院的督查、监察室,来催促张某2加快案件办理。
(5)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12月21日,窦昌明告知兰天蔚其在整理水某案材料,明天应该很有把握搞定案外人康某。2017年2月9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不能这样拖下去,毕竟数字太大了,水某那个房子不能大意,将人赶出去,不能让他们住进去,还要继续催法官早日下判决,执行掉财产才行。再找找政治部那个领导,看能不能督促,防止裁定万一不利。2017年2月10日,兰天蔚告知窦昌明见到领导就说水某的案子咨询过律师,也咨询过一些法官朋友,法律关系很明确,也没有什么争议,抵押权肯定是优先受偿的,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久不下判决,并建议窦昌明找院长或监察室反映许法官态度有问题。2017年2月13日,窦昌明与兰天蔚商讨,让庐阳法院执行局李某2帮忙查一下案件。2017年7月24日,兰天蔚与窦昌明商讨,把元一租赁撤掉,把绿怡居的房子尽快拍卖,与庐阳法院执行对接把房价降百分之二十进行拍卖以尽快变现;兰天蔚建议窦昌明多跑周边中介,拿点数据,和拍卖公司沟通,并让拍卖公司把降百分之二十的报告提交上去,这样法院就有理由相信要降那么多了。2017年8月17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水某案的房屋不能进行“三拍”,只能申请抵债。2017年8月18日,窦昌明与兰天蔚讨论水某案的房屋能不能进行第三轮拍卖,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可以申请三拍,只要不在那五个网站卖,就不是网络司法拍卖;并让窦昌明写三拍申请书要求降价拍卖。同时兰天蔚让窦昌明告诉法官,家人在高新法院执行局,大家都是自己人。2017年8月21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让水某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昌发去找庐阳法院张法官,并说刚打电话给张法官道歉了,张法官不想帮忙搞三拍,让窦昌明先搞个三拍申请。2017年8月30日,窦昌明与兰天蔚讨论去找在碧桂园学习的庐阳法院执行局张某2,让兰天蔚去跟他打个招呼多多关照张昌发案件;兰天蔚回复打过招呼了,并说自己是张昌发很亲的妹妹,让窦昌明按照三拍申请继续找张。2017年9月20日,窦昌明与兰天蔚讨论,由兰天蔚写执行异议申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然后拖时间等判决结果。兰天蔚称庐阳法官更黑心,我们这边你手续那么全,一般都会认可的。2017年11月13日,窦昌明称张某2算了水某截止本月十五日止需给法院账户汇款21万元就结束了,兰天蔚称压力小了不少,直接抵账到窦昌明名下就挺好的。2017年11月28日,兰天蔚担心水某会不会反过来整窦昌明,窦昌明和水某通话会不会被录音,水某肯定心里恨窦昌明;窦昌明回复问了一下现在还在审监庭还没有分到法官手上,兰天蔚称该保全就保全。2017年11月30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应该是把处置权交给庐阳法院,长丰法院想要钱也要找你协商。那就只能僵持着,你房子过户不了,她也拿不到钱。2017年12月1日,窦昌明称张某2说还要他汇12.4万元才够,让兰天蔚计算一下截止至2017年11月15日张昌发应得本息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总计多少?兰天蔚让窦昌明不要汇12.4万,提异议认为他们计算错误,如果他要敢乱算就去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他,再不行就去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科投诉。2017年12月7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刘军答应周一给其和水某出调解书,兰天蔚说至少离成功又进了一步,就看执行局的了。2017年12月11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水某上午来了,周三出裁定书。2017年12月15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下周一再去申请强执,兰天蔚让窦昌明现在去,还要送达。2017年12月26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把发票、证明及反租合同拿去给王磊看,他说全都相信其提供的材料及租住的真实性,但还是不能判支持合同效力有效,就是怕其对抗法院执行。兰天蔚告诉窦昌明,一定让高鹏发一个参与分配函去长丰法院,参与分配函很重要的。
2、赵某1案:在窦昌明申请强制执行赵某1一案中,被告人兰天蔚请托高新法院执行人员予以关照,并帮助窦昌明查询赵某1、刘永忠等人的财产信息,帮助窦昌明骗取被害人赵某16.4万元。
上述事实,有高新区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卷宗材料,赵某1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书证,借条、收条、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民生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数据,赵某1银行账户明细,客户借款登记表等电子数据,肖某提供的照片;证人倪某、被害人赵某1、肖某(赵某1妻子)、赵某2(赵某1儿子)的陈述,同案犯岳玲、李浩、石立春、张昌发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赵某1案件是高新院的倪某法官具体负责执行的。当时窦昌明和倪某说我是窦的远方表妹,希望加大执行力度,加快执行速度。倪某找到自己核实情况,其说认识窦昌明。后来窦昌明多次让自己催促倪某加大执行力度,其也和倪某说过两三次,拜托他加大执行力度和速度。倪某就让自己帮他打下手,让其查询赵某1等人相关的财产信息,其就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赵某1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完后把相关信息给倪某汇报了,也把赵某1和刘永忠的财产信息截图(当时查到他们在五家银行有账户)通过微信发给了窦昌明。最后,窦昌明想以8万结案,自己就让窦昌明去找倪某。最后,倪某以8万调解了这个案件。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窦昌明还通过微信向自己提出,让其假扮徐海燕(徐维琴的第二个名字),出面和赵某1谈说钱是我的,必须还钱。在微信里,其答应了窦昌明,但因为调解成功就没有做了。
(2)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之前是高新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兰天蔚也是执行员,是其同事。2017年,其办理赵某1案件的执行,案件申请人是窦昌明。有一次,窦昌明说认识他们执行局的兰天蔚,希望看在兰天蔚面子上搞快一点。其问兰天蔚是否认识窦昌明,兰天蔚说认识,是一个村里的。后来,兰天蔚多次找到其说:窦昌明那边催得紧,希望其能加大执行力度和速度。于是自己将窦昌明和赵某1约到一起进行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赵某1同意支付8万元了结此事,窦昌明也表示同意。
(3)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兰天蔚与窦昌明商讨,把口径对好就说两人是朋友,赵某1、刘永忠、鲁正同都是被执行人,向倪法官多多道谢多关注下;窦昌明称有类似情况自己会提前告诉她的,平时多向同事学习处理好关系。2017年1月16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倪法官让下午去他办公室,说下那个案子情况。窦昌明告诉兰天蔚:(一)被执行人:鲁正同、担保人:刘永忠,申请人:张昌发(二)被执行人:赵某1、担保人:刘永忠,申请人:窦昌明,两个案子标的都是10万元。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倪法官让她来查就行,现在同事在,一会查,其已经看到窦昌明结案信息了。明天用局长账号再试试,并发送赵某1、刘永忠的手机号码。2017年1月17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在搞赵某1的案子,把查询赵某1和刘永忠的申请提交上去了,等反馈结果。并让窦昌明一定要看紧了,不准他们进去。2017年1月17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倪法官说赵某1的事交给自己,可以直接查赵某1的财产,窦昌明称兰天蔚立大功啦!2017年1月17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两个人都没钱,他们两个人都在五家银行开了账户,图片两张(赵某1和刘永忠的账户情况)。2017年2月7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刚去房产局查了下,好像就其一家查封着,年后想跟倪法官沟通下希望可以执行拍卖他的房子。2017年2月7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下次看到向倪打声招呼,希望可以多关照下;兰天蔚回复称倪说有可执行的财产,他都会办的。2017年2月9日,兰天蔚让窦昌明把赵某1房产信息、查封的相关单子晚上交给自己,自己把材料给倪法官,让他着手拍卖、查封。2017年2月10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和倪法官说了有房产,说首轮查封的。他说那可以卖。2017年2月13日,兰天蔚让窦昌明去赵某1那边看看,他家现在什么情况?看人在不在。2017年4月18日,兰天蔚让窦昌明去找倪法官,还是要找他当面谈,下次直接到法院来,坚持不停找他们的原则,对付哪里的法官都是要缠。2017年6月5日,窦昌明让兰天蔚配合装作徐海燕,说赵某1的事就说至少还本金,利息不收了,本金是十万,现在只想还八万!兰天蔚回复好,窦昌明告诉兰天蔚,八万结案;兰天蔚让窦昌明找倪法官。
3、赵某3、廖某2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赵某3、廖某2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赵某3、廖某2相关诉讼及个人信息,帮助窦昌明骗取廖某23.429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廖某1(廖某2父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廖某2母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孔某(廖某2妻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卫某1、陈某3、杨某2、卫某2的证言,同案犯岳玲、石立春、李浩、龙亮的供述和辩解,廖某1提供的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借款合同、收条等,银行卡交易明细,租赁合同,公司业绩表及汇款单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知道赵某3和廖某2欠窦昌明的钱,窦昌明让其在法院系统中查一查赵某3和廖某2有没有其他案件的判决或者执行申请。后来其在法院的数据分析平台(法院的内部系统,外人无法登陆),查了相关的信息,并通过微信发给了窦昌明。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18日,兰天蔚通过法院审判系统查询赵某3没有案件,窦昌明又将高富贵身份信息发给兰天蔚,兰天蔚查出高富贵居住地址为绿怡居。2016年11月4日,窦昌明联系兰天蔚发送赵某3案件中三个人案件信息,兰天蔚发送图片一张(细节图显示有廖某2的住址、身份证信息),并说张某1的信息在家里电脑里。
4、孙某1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孙某1一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孙某1、高富贵的相关诉讼及个人信息,建议窦昌明以直接抵债方式购买该房产,帮助窦昌明骗取孙某144.98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张某3的证言,同案犯岳玲、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窦玉梅的供述和辩解,接处警记录,庐阳区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材料,法院拍卖执行材料,房产过户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离婚登记材料,2015年房屋租金统计表,房租统计便签、租房合同,公司记账登记表及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其还帮窦昌明查过有关李某1、王某2、许正胜、孙某1、束某和张某1的有关财产和住址。窦昌明让其通过法院的系统查询了孙某1以及其爱人高富贵的相关案件信息,看孙某1、高富贵二人是否涉及其他的案件(这样,窦昌明就可以判断出来他是否能执行到钱,还是必须执行房产)。自己查了之后,将相关的截图信息发给了窦昌明。另外,窦昌明因为找不到孙某1、高富贵,无法实现债权,他还让自己查孙某1和高富贵的地址。其就通过数据分析平台看了涉及到孙某1和高富贵的判决书,并把判决书的地址发给了窦昌明。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窦昌明让兰天蔚查询孙某1的案件信息,兰天蔚给窦昌明发送图片一张(孙某1案件信息,来自法院数据分析平台);窦昌明要其看一下能否从文书上找到孙某1第二处居所,庐阳执行需用,兰天蔚查询只有绿怡居的住所。2016年8月17日,兰天蔚通过查询告知窦昌明孙某1在其他工行贷款也是这个房子担保。2016年8月17日,窦昌明让兰天蔚通过文书查询孙某1老家详细地址,兰天蔚通过查询发给窦昌明图片一张(图片显示有孙某1的户籍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2016年8月18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庐阳季法官说只要查孙某1夫妻任一方老家地址就可以卖了,兰天蔚通过系统查询到孙某1的妻子高富贵的居住地址为绿怡居。2017年7月24日,兰天蔚提醒窦昌明把元一租赁撤了,并让窦昌明告知拍卖公司说这房子没问题。窦昌明咨询最后一拍法官最大降幅权限是多少,兰天蔚通过翻看文件资料告知窦昌明最多降百分之二十,并且“三拍”可以跟拍卖公司商量,让拍卖公司给出价格。2017年8月10日,窦昌明告知兰天蔚绿怡居成功流拍,等着变卖。兰天蔚告知窦昌明准备好钱,让法官算下能分到多少钱,还要贴多少钱;让窦昌明说拿不出那么多钱,补个差价,补点钱给法官,这样他的债务就不用给了,兰天蔚称问过资深法官可以直接抵债。
5、朱某1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朱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朱某1相关的诉讼、个人信息等,帮助窦昌明骗取朱某11万元(未遂)。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2、金某、章某、汪某1的证言,同案犯岳玲、窦昌所、张昌发的供述和辩解,收条、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授权书等,银行交易明细,公司业绩表及转账单等电子数据,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材料,医院诊断,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及证明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窦昌明让其查询一下朱某1是否涉及其他的民事案件或执行案件,其通过法院系统查询后,也是通过微信截图给他的。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9月1日,窦昌明让兰天蔚查下朱某1几个案件有没有进入执行阶段,兰天蔚向窦昌明发送图片四张(两张图片为窦昌所和朱某1民事调解书,包含朱某1个人住所、身份证信息,两张图片为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和执行结束后的文书图两张。
6、张某1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张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张某1的相关诉讼、财产及个人信息,帮助窦昌明骗取张某169.98万元(既遂31.18万元,未遂38.8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人阮某、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邢某、朱某2、汪某2的证言,同案犯岳玲、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豹、童兴照、江传文的供述和辩解,接出警记录,窦昌所诉张某1民事诉讼材料,窦昌明诉安徽德信公司民事诉讼材料,车辆过户记录,张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借条、收条、服务费约定协议、抵押借款合同等,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收条及转账凭证,公司业绩表及记账登记表、空白借条、电子回单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其帮窦昌明查过有关李某1、王某2、孙某1、束某和张某1的有关财产和住址,自己主要帮助窦昌明查询了涉及到张某1的诉讼以及执行情况。发现在2015年的时候,有人执行了张某1近50万元,还查到了张某1在起诉别人,索要工程款,感觉他有钱可以供窦昌明执行,其把这些内容都通过微信和窦昌明说了。这个案件里,窦昌明主要搞的是他以前和张某1在庐阳法院调解的门面房租。到了2018年年初,因为张某1的门面房(就是当时调解按月给窦昌明房租的那套)因第三人申请执行,窦昌明就要申请执行异议,并让其准备相关材料,以方便他写申请书。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兰天蔚向窦昌明发送四张图片(关于张某1的涉诉信息),并告诉窦昌明张某1好几个案子也是谢静筠审的。许庆保2015年6月18日还从张某1那里执行到30万,发送图片一张(被申请执行人张某1的执行案件结案报告书)。2016年8月18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张某1那个调解书承认了100万的债权,可以参与分配的,只要他没死,就有希望。2016年8月18日,兰天蔚问窦昌明典当行那个拍卖,是不是不够分;并说张某1最近还有个建筑工程纠纷,肯定有人差他钱。窦昌明说是淮南的项目,并让兰天蔚都用手机收集着相关信息,都有用的。2016年8月23日,窦昌明联系兰天蔚说张某1的事情,一起多想一想办法还是要出手,否则一毛钱弄不着。兰天蔚问负责张某1拍卖的法官是哪个?其去找找,问问情况。窦昌明让兰天蔚把张某1所有案件复制下来,晚上回来研究下步该怎么对付他,兰天蔚称好的。2016年11月4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家里电脑应该有张某1的信息,在娱乐那个盘的iphone文件夹里。2017年1月10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说高新这边有个案件在执行过程,可以关注下他们账户,晚上回来和兰天蔚再说。
7、王某2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王某2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案件承办法官电话,电话催促加快办案进度,帮助其查询王某2的相关诉讼、财产信息,并建议窦昌明提出执行异议,驱赶王某2房屋内承租人,设置购买误导等,帮助窦昌明骗取王某20.79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罗某(王某2之妻)的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4(王某2之弟)的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李某3(曾用名李拿拿)、张某4、沈翔的证言及提供的租房合同、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提供的租房合同、证人赵某4、任某、李某4、郑某的证言、证人王某5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证人陈某4、彭某、李某5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租房合同、证人刘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租房合同,同案犯岳玲、窦昌明、张昌发、窦昌所、张豹、窦玉梅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江传文的供述和辩解,接处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公证书及备案登记材料,空白借款收条、借条、服务费约定协议、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银行交易流水,2015年房屋租金统计表,房租统计便签、租房合同,公司业绩表及记账登记表、电子回单、承诺书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王某2案件中,其主要是帮助窦昌明通过法院的系统,查询王某2的相关诉讼信息和执行信息。另外,庐阳法院在执行第三人申请的王某2百大CBD的一套房产时,其通过微信向窦昌明建议向庐阳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拖时间。窦昌明就搞了一个他实际租住CBD房屋的材料,还让街道、社区盖了章证明。其当时曾在微信里答应给窦昌明写王某2的执行异议材料,但庐阳法院没有采纳窦昌明提出的执行异议。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3日,窦昌明让兰天蔚去问其与王某2(租赁无效一案)案件并告知主审法官,让兰天蔚好好表现,兰天蔚通过电话联系承办人谢法官。兰天蔚称其是法院的,谢法官不买账,窦昌明让其直接说你在高院,自家人多关照,并让兰天蔚催紧点,说审判结果一下来,于法官肯定会将该房拍卖,机不可失,拍成功了至少抵用兰天蔚5年的工作辛酬,一定要努力!两人约定一起催承办法官。2016年8月4日,窦昌明告知兰天蔚承办法官谢静荺不见当事人,还说会在规定时间内会给出判决书!兰天蔚告知窦昌明别说在哪搞到她的号码。2016年8月17日,兰天蔚向窦昌明发送三张关于王某2涉案信息图片、三张关于王某2的执行裁定书图片,窦昌明称上面还有五姐和王某2的案件。2016年8月17日,兰天蔚告知窦昌明有部分能看到判决书,窦昌明的案子全部也能看到。2017年4月18日,窦昌明告知兰天蔚,王某2名下明珠苑房子民生银行已委托庐阳法院进行拍卖流程,兰天蔚称我们有优先购买权,让窦昌明赶快去申请送材料。2017年9月20日,兰天蔚告知窦昌明提个异议拖时间。窦昌明问可需要请教下郭律师写,兰天蔚说裁定下来,才能处理的,自己下午早点回来写。2017年10月17日,窦昌明联系兰天蔚说只有想办法在王某2各房产门口多搞点东西误导大家不买,兰天蔚答同意,并说等判决下来有判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我们赢了,就算有人买,也必须把我们的事情解决了,有人住可以把他赶出去。兰天蔚还让窦昌明看看还能搞点什么在房子门口。
8、束某、李某1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束某、李某1案中,被告人兰天蔚帮助窦昌明查询束某、李某1的相关诉讼信息等,帮助窦昌明骗取5.5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胡某1、束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陈某5、刘为应、邹某的证言,同案犯岳玲、窦昌所、石立春的供述和辩解,借条、收条、空白房屋租赁合同、收条,银行交易记录,公司业绩表及转账单,公证书、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审判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汪某3、李某6、王某6的证言、证人胡某3的证言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同案犯岳玲、窦昌明、窦玉梅的供述和辩解,庐阳区法院诉讼材料,房产信息,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材料,车辆违章处理记录,银行交易流水,2015年房屋租金统计表、租房合同、租金统计便签,公司业绩表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帮助窦昌明查询束某和李某1相关的诉讼和执行情况,当时查到李某1还涉嫌一个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17日,兰天蔚向窦昌明发送图片一张,是关于束某2016年7月25日还有人申请执行,并询问为什么2014年时嫂子撤诉了?窦昌明答复说回来再说,并叮嘱查时要多注意安全!2016年8月18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查询到李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今年6月29日才判的。
9、喻某1案:在窦昌明伙同他人诈骗喻某1案中,窦昌明于2016年5月将该房屋出售他人,但未顺利拿到房款。被告人兰天蔚通过微信建议窦昌明去中介公司拉横幅、索要汇票,还建议窦昌明把汇票挂失,或找房产局局长塞钱解决这个事情,帮助窦昌明骗取喻某18.387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喻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喻某2、胡某2(喻某1之父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1(喻某1之妻)、杨晓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薛某、王某3的证言,同案犯岳玲、张昌发、窦玉梅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石立春、李浩、张豹、龙亮的供述及辩解,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江传文的供述和辩解,接处警记录,房产过户记录,借条、借款合同、收条,汽车转让协议,网银转账凭证等,银行交易流水,公司业绩表及记账登记表、委托书等证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喻某1案件上没有通过法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但喻某1的房子过户给窦昌明后,窦昌明卖这套房子的时候,因为喻某1一家人没有搬走,买房人无法入住,就和中介以及买房人发生了争执。中介把买房人支付给窦昌明的银行汇票扣了下来,其就通过微信建议窦昌明去中介那里拉横幅,索要汇票,还建议窦昌明把汇票挂失或者找房产局解决这个事情。
(2)微信聊天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证实2016年8月3日,窦昌明告诉兰天蔚今晚跟喻某1家人见面,兰天蔚问会不会有危险,要不把二哥喊上。2016年8月12日,兰天蔚问窦昌明为什么去肥东了,有没有出事,还是去打点一下?窦昌明说中介知道了在房产局设难题,中午在跟踪他回家吃饭,之后再想办法去治他。兰天蔚说支票在他手上都过期了,还想干什么,不能放过中介,搞到他关门。窦昌明称房产局说登报再作废重新开支票,必须跟踪到他再说,兰天蔚称再找房产局,通过熟人找局长,塞点钱。在门口拉横幅,让他没法做生意,一定搞到中介他们关门。2016年8月12日,兰天蔚称房子涨价了,还可以考虑说服买主补点钱,说服新房主转款,同意交房,撇开中介那些人渣。窦昌明称中介把自己拉黑了,兰天蔚回复把中介一起告了,回来再商议。2016年8月12日,窦昌明称买房愿意出5万元补助对方,就中介坏,兰天蔚回复让他没法做生意,在门口拉横幅,黑心中介,还我中介费。兰天蔚并称现在不是和中介浪费时间的时候,让窦昌明就和买主、喻某1家谈,还是要做喻某1老婆思想工作。2016年8月26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最好还是去喻某1家协商,起诉到法院,也很难实现债权,因为这个房款应该属于喻某1家,法律上以物抵债是不认可的。所以之前过户到老头名下,去到法院也是不行的。最好就是协商,给他们点钱,看能不能再少给点。窦昌明回复知道了。
另查明:2019年5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来到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外,电话联系被告人兰天蔚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处理。
上述事实,另有以下综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兰天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经过,证实2019年5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员前往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外电话联系正在上班的兰天蔚,要求其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兰天蔚接到电话后,主动配合侦查员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3、前科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兰天蔚无违法犯罪前科。
4、关于兰天蔚查询系统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兰天蔚于2016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工作,2017年1月开始在执行局担任书记员,主要负责执行网络查控、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接待讲解等工作。2018年4月,因窦昌明案发,将其调整至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财产保全岗位。2019年1月,调整其至立案庭担任法官助理从事立案登记工作。
5、关于兰天蔚有关问题的答复,证实2016年2月至12月期间,兰天蔚被聘用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管理人员,负责集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及信息化演示汇报工作。其在该院审判业务系统中账号为:lantianwei,授权角色为审管办内勤,该账号具有在高院业务系统中查询全省案件权限。
6、合肥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大通路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7日21时21分、22分,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宝业城市绿苑53栋1201室两人报警;系报警人翁国青与窦昌明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
7、随身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月31日,窦昌明因涉嫌诈骗一案被合肥市公安局抓获,其使用的黑色苹果iphone6PLUS手机作为随身物品由办案单位暂管。
8、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窦昌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经同案犯窦昌明等人上诉,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证实2017年10月31日,窦昌明、兰天蔚两人登记结婚。
11、兰天蔚党纪处分情况说明,证实合肥市高新区法院针对兰天蔚违反审判纪律、保密纪律问题,于2018年2月28日组织对兰天蔚进行警示教育,并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委进一步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兰天蔚立案审查。
12、情况说明,证实补充侦查1卷至24卷复印件均复印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与原件无误。
13、窦昌明与兰天蔚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8月28日,窦昌明告知兰天蔚正在跟踪个欠钱人的车!2017年5月23日,兰天蔚与窦昌明商讨赵某1、水某案件,兰天蔚称你和赵某1案件简直是小case,水某才是真的复杂,倪法官见得太少了。2017年7月31日,兰天蔚让窦昌明把租赁那些案子该撤的都撤,告知窦昌明现在对虚假租赁查得很严,租金能拿到多少算多少,其他别指望了;窦昌明告知兰天蔚目前仅看出邵哥(即邵柏春)转给自己,自己当时转给岳玲了,并没看到出账后再次4进账;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只要岳玲没打款给窦昌明就没事,窦昌明的进账是通过两个账户打的,一次300万,一次100万,如果这个汇款人账户不是邵(邵柏春)就更加不会有什么事了,只要一个不是邵都更干净。窦昌明回复好,叫邵写个是属于我的资金证明就行了。另兰天蔚让窦昌明过了这个风头,把申请执行的撤了,把明细都打出来,没有窦昌明的明细就没事了。2017年8月18日,兰天蔚告诉窦昌明,合肥5.22出来的细则,是内部的资料,并且拿到全市法院通讯录;窦昌明回复全部收集起来。2018年1月18日,兰天蔚将2017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接待来访登记表、安徽省公安厅转办信访事项通知单(事项涉及邵柏春、徐维琴等人诈骗、勒索金额达500万,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李建中副省长批示)拍照发送给窦昌明。
(二)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窦昌明的供述,证实其记不清有没有让兰天蔚查询过有关人员诉讼信息以及找法官活动帮忙打民事案件,其没有让兰天蔚一起去要过债。
2、同案犯岳玲、窦玉梅的供述,证实其从未和兰天蔚一起去要过钱,兰天蔚只有一次周末来过百达公司。
(三)被告人兰天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兰天蔚属于省高院编外聘用人员,主要职责是对系统讲解,做文员工作,可以查询全省受案、结案数以及刑民行裁判文书的电子档。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高新法院属公务员编制,在执行局工作期间的主要职责是查控、执行以及执行异议工作,可以查询到合肥市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全国主要银行的账户、支付宝、微信、股票余额。
2014年5月左右,其跟窦昌明认识的时候,窦昌明就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一开始没有怀疑,直到2016年其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工作期间,窦昌明经常让自己利用工作便利替他查询一些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其认识到窦昌明从事的小贷业务可能涉嫌违法了。2015年冬天一个晚上,窦昌明回家后跟其聊找一个老师要债的事情,那天窦昌明和几个人一起把老师拖到车上并要老师还钱,窦说不超过24小时不是非法拘禁,他们现在要债不通过这样的方式根本要不到钱。在我们认识交往的过程中,窦昌明经常在外面要债到很晚才回来并告诉过自己,他采取堵锁眼、拉横幅、喷漆、送花圈,让残疾人到家中闹事等方式要钱,其还在窦昌明车子后备厢发现过AB胶水、电棍、油漆瓶等物品,窦昌明说这些都是讨债工具,窦昌明还说用牙签粘上胶水堵锁眼的过程。另外,自己经常看到窦昌明办公室、家里有很多签了字,按了手印的空白借条收条等材料。其也问过窦昌明,怎么有那么多只签了字的空白借条,窦昌明跟其说是借钱的时候让借款人多签几份,如果对方还不起钱,起诉对方的时候方便用。窦昌明还告诉我,他以前为了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到期要还款时故意不接借款人的电话,这样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就违约了。然后窦昌明在起诉他时,不告诉法官事实的真相,其实这就是欺骗法官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自己通过以上的事情认识到,窦昌明从事的小额贷款是违法犯罪的。
2014年5月,其和窦昌明认识时就知道窦在做小额贷款了,一开始感觉他没有放贷资格可能是非法经营不正规。后来其入职省高院后,窦昌明经常让其查询一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自己从日常与窦昌明聊天、观察中发现窦昌明应该在做违法的事情。另外,自己还在窦昌明办公室和家中经常看到很多借款人签名、捺手印的空白借条,窦说如果借款人不还钱,方便填写与流水一致的金额起诉对方。窦昌明还告诉自己,为了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到期要还款时候,窦昌明故意不接借款人的电话,别人也不知道还款到哪里,过了还款日,这样不能按时还款就可以认定借款人违约。他起诉借款人的时候也会提供一些后来补填的借条,这也是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窦昌明在起诉的时候不告诉法官事实的真相,所以自己知道他做的小额贷款行为是违法的。这就是欺骗法官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通过以上的事情自己认识到,窦昌明从事的小额贷款是违法犯罪的。
2015年2、3月左右,其和窦昌明刚刚在一起不久。有一次其到窦昌明办公室,窦昌明拿出一份他写好的文字字条,让其按照字条上的文字,抄写在一份有借款人签名和手印的空白借款合同上,其抄写后将借款合同交给窦昌明了。2015年年底的一天,其在窦昌明办公室又看到了多份有借款人签名的空白借款合同。另外窦昌明经常就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具体事项让其从法律角度解答,比如自己曾帮他写过起诉孙某1、王某2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的诉状,咨询张某1商铺执行异议的文书;其还跟窦昌明2015年下半年一起直接到欠款人家中要过两次债。
2016年起,其在省高院工作期间可以接触到全省所有的案件信息,窦昌明知道其有权限要求帮助查询一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情况。出于其跟窦昌明是恋人关系,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查询相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通过手机拍照的方式将当事人信息照片微信传给窦昌明。当事人信息,是指相关案件当事人所有案件的判决书,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房产等信息,方便窦昌明用来诉讼或申请执行用的。虽然案件的判决书在中国审判公开网上可以查到,但是去掉了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房产等信息,这些涉及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只有在法院内网上能查到。
2016年1月,其到省高院上班后,其用自己的账户进入安徽省法院案件信息中心平台查询,查到判决书后翻拍照片发到窦昌明微信上,主要拍判决书上有关欠钱人的家庭住址、因为什么案件被起诉、欠了别人多少钱这些基本信息。2016年8月,其还帮窦昌明查过有关李某1、王某2、许正胜、孙某1、束某和张某1的有关财产和住址,在高新法院期间只帮窦昌明查过赵某1的财产信息。其用自己账户登录省高院案件信息中心平台对上述人员一一查询,并把查询到的判决书拍照片发微信给窦昌明。2018年1月18日,其将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李建中副省长对徐维琴案件的批示和所附举报信,要求尽快办理徐维琴和窦昌明“套路贷”团伙,偷偷拍照发给了窦昌明,还把该批示件发到“家庭微信群”里。
其在市监察委谈话的时候说过的,当时窦昌明让其在一份有借款人签名和手印的A4纸上抄写窦昌明提供的文字,其记得A4之上还印有借款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其是在户口簿或身份证的下面借款人签名和手印的上面的空白处写的。窦昌明和其说过,让借款人借钱的时候,让他们在多份空白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等到后期,就可以在空白处填写金额到法院起诉他们,法院因为有这些材料就会判窦昌明胜诉,这样窦昌明就能搞到利息和本金。
其是2014年下半年,和窦昌明在一次相亲会上认识的。自己通过两次的上门要债和那些空白合同、借条等事情,其认为窦昌明的小额贷款可能不正规或违法。2017年7月24日,其微信上让窦昌明把元一租赁去撤了,因为水某案中,窦昌明利用水某借款时签字按手印的空白合同上填写虚假的租赁内容,然后窦昌明用这个伪造的租赁合同再到法院搞虚假诉讼骗钱;自己跟窦昌明说现在虚假租赁搞的很严,让他别折腾了,租金能搞多少搞多少。
(四)电子物证检查记录、情况说明、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提取、恢复了送检物品phone6plus内的手机通讯录、短信息、通话记录、QQ账号35×××29、微信号×××(昵称(窦氏)石斛之家),提取的信息中第1066-1154页是窦昌明与兰天蔚(苏柳畔)于2016年4月12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兰天蔚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兰天蔚主观上是否明知窦昌明实施诈骗行为
经查,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窦昌明通过“套路贷”手段开始实施诈骗至诈骗完成均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前期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在空白合同上肆意填写金额虚构债务,后期表现为通过暴力讨债或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等一个延续的过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兰天蔚与窦昌明自2015年认识成为情侣又于2017年登记结婚成为夫妻以来,被告人兰天蔚事先系知晓窦昌明处留有大量借款人签过字的空白借条、借款合同,并陪同窦昌明上门索债等情形,后期兰天蔚又多次利用法院内网系统帮助窦昌明违规查询他人的诉讼、财产、住址等个人信息,并为窦昌明骗取他人财物出谋划策,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最终目的;以上结合被告人兰天蔚的多次供述及其与窦昌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以相互印证。综合被告人兰天蔚与窦昌明的身份关系、法院从业经历、法律专业知识及其向窦昌明提供被害人相关诉讼、财产、个人信息的查询行为,专业性诉讼建议等主客观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兰天蔚主观上系明知窦昌明等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2、关于被告人兰天蔚行为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某、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经查,被告人兰天蔚利用其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法院内网系统帮助窦昌明违法查询被害人的诉讼、财产、住址、通某、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利用其法律知识为窦昌明骗取财物提供专业的技术性指导;且游说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案件予以“照顾、提速”,为窦昌明最终实现诈骗所得提供实际的帮助行为,其行为性质应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
3、被告人兰天蔚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经查,共同犯罪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其他共同犯罪人一同在实施该种犯罪,且都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一般以主观上是否“明知”为前提。所谓明知主要表现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与其共同策划或者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行为。被告人兰天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避重就轻,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解称主观上不知道同案人窦昌明有违法犯罪行为,其查询的系生效判决书没有起到帮助作用。被告人兰天蔚否认具有明知同案人窦昌明违法犯罪的主观心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将明知辩解为不知)涉及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已经达到了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属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继而对其构成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天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窦昌明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85.9338万元,其中90.2万元未遂,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天蔚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天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兰天蔚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所判的同案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195.7338万元)于相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