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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问题∶
最近在《人民法院报》上看到,有的民事调解书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进行的。请问,民事调解书能够公告送达吗?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 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生效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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