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书。陕西一女子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忍到仨子女成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双方互谅沟通仍是一个美满的家庭,驳回了女子离婚诉求。
这则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民初1058号判决书显示,1980年,女子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三名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女子发现丈夫脾气暴躁易怒,经常打骂自己。为了照顾年幼的三名子女,她多年忍气吞声。如今过了40年,三名子女都已成年工作且娶妻生子,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女子的丈夫杨某不同意离婚,他辩称自己虽有不对的地方,但年纪大了开玩笑很正常,且强调自己没有出轨。在他看来,现在年老应该互相照应,希望妻子再给他一次机会。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两人共同生活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二人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最终,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女子承担。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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