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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王永明涉黑案除了牵出受贿的检察官,还牵出了一离职前法官和一法院副院长
法者心声
2022-12-05
3月3日,“财经杂志”公众号刊文《司法人员合伙放贷,检察官当庭被举报受贿,包头王永明涉黑案落幕》披露,因被告辩护律师当庭举报担任出庭公诉人的检察官索贿而广受关注的包头王永明涉黑案,2月9日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永明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行贿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不等的刑罚,并对王永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永明涉黑案,除前述遭索贿举报的原检察官李书耀被另案处理,王永明案中还牵涉其他司法人员:其中前法官孙郑因行贿罪获刑1年;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冯贵林因在诉讼中为王永明提供帮助及其他事项被另案处理。
2020年7月11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永明涉黑案,中午时分,王永明的女儿王然接到中间人孙郑的电话,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书耀让做家属的工作,王然询问李书耀收到钱没有,孙郑表示已经将钱给了李书耀,这段通话被录音。当天,王然决定举报李书耀。
7月11日下午庭审时,王永明的一名时任辩护律师袭祥栋当庭举报公诉人之一的李书耀,称其向被告家属“索贿30万元”。由此,引发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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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李书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包头市青山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书耀,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山西忻州人,2006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2年11月,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科员、助理审判员;2012年11月调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任公诉科科员、助理检察员、2019年8月出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三级检察官),2019年李书耀还当选为稀土高新区年度“清风干部”。
孙郑,现年37岁,北京市亿达(包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郑2007年进入包头九原区法院,从网管员做起,后成为包头东河区民庭法官,辞职前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2018年,孙郑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当年度全区法院办案标兵。2019年初,孙郑从法院辞职。
2020年9月4日,包头市纪委监委通报:
经查,2019年4月某日,王某某等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后王某某家属委托北京某某(包头)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该案。2020年1月某日,王某某等1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移送至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书耀为该案承办检察官。此后,经人介绍,上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孙某(非该案代理律师)结识李书耀,并代表王某某家属多次向李书耀打听案件进展,希望李书耀在案件承办中予以关照,并承诺王某某的家属会对其表示感谢。在此过程中,李书耀违规向孙某透露案情。
2020年3月某日,孙某与王某某及其家属等人商议王某某案有关事宜。其间,王某某的家属提出通过孙某给承办检察官李书耀送钱,孙某表示同意。后王某某家属于3月某日将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人民币)交给孙某,孙某将其中10万元钱款据为己有,于当日将其余20万元钱款转交李书耀,表明系王某某家属对他的感谢,李书耀收受,并于此后继续违规与孙某讨论该案情况。
2020年4月某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拟对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决定逮捕,李书耀于当日下午将该笔钱款退还孙某。孙某收到钱后未告知王某某及其家属李书耀退钱之事,将该笔钱款据为己有。
“财经杂志”报道,
乌海市乌达区法院认定,因孙郑尚处于禁业期和实习期不能单独代理案件,将王永明涉黑案介绍给同所其他律师代理,并拿了9万元的介绍费。2020年1月,孙郑受王永明家属的委托,多次联系李书耀,要求李不要将案件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表示王永明家属会给予感谢。2020年3月24日,孙郑与王永明及其家属商议由孙郑向李书耀行贿。次日,孙郑从王永明家属处收到30万元,并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李书耀。2020年4月10日,李书耀因无法完成请托事项,将收到的20万元退还孙郑。
李书耀的证言显示,他没有主动要过钱,在检察院门口,孙郑打开他副驾驶车门扔进来一个公文包,内装20万元,让他把王永明案的定性改为“涉恶”。因无法完成请托,李书耀后来将20万元退还给孙郑,并将逮捕王永明等人的信息告知孙郑。
王永明的女儿王然则认为当时自己得到了暗示,“我如果不表示(送钱),可能我爸爸就会被很严重的处理。”她说,送钱只是希望检察官能实实在在把几百本案卷好好看完。
乌海市乌达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王永明还拉拢司法人员合伙放贷,为组织放贷出谋划策、诉讼提供帮助,与此有关的行贿有两起。
2007年,在王永明提起的一起权属纠纷案执行中,时任包头东河区法院河东法庭副庭长的冯贵林,为其提供帮助,后王永明派人给冯贵林送去5万元感谢费。2014年,在王永明妻子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中,冯贵林又提供帮助,王永明为表感谢向冯贵林的账户转账2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包头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冯贵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冯贵林,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1993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至2008年3月,任东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东河区人民法院河东法庭副庭长;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东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刑庭庭长、审委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2012年9月起任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2020年5月13日,包头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查,冯贵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多人串供并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服务对象车辆,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利用职务之便在案款执行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与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交往密切,收其贿赂,为其在诉讼活动中提供帮助。
决定给予冯贵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综合来自财经杂志、包头市纪委监委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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