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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女法官受贿45.5万元,向副院长行贿6万元,获刑三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法者心声 2022-12-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2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萍,女,1966年5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汉族,大学学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百色市。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19年9月5日被百色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19年12月5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百色市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韦良峰,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萍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6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追诉〔2020〕2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黄小萍犯行贿罪追加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萍及其辩护人韦良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黄小萍在担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5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收受邱某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区公司)中标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区拆建回建及危房改造项目部分工程,由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承建。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施工老板林业启。林业启在施工过程中向百色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公司)购买钢材,并拖欠创辉公司钢材款约1800000元。2015年,创辉公司以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老区公司。同年11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老区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支付创辉公司钢材款。老区公司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9月的一天中午,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负责人邱某找到黄小萍,请求黄小萍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黄小萍同意。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邱某在黄小萍家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0元。次日,黄小萍从中拿出20000元到黄某1办公室送给黄某1,剩下8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老区公司对林业启拖欠创辉公司钢材款负连带责任,判决对老区公司有利。2.收受许某人民币85000元。2015年3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许某与覃荣芬、黄某3、何某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不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许某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主办,许某找到黄小萍请求帮忙,承诺如能胜诉即给黄小萍好处费。2015年9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民事调解,支持许某诉讼请求。为感谢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5年7月至9月,许某在黄小萍家楼下先后三次送给黄小萍人民币85000元。黄小萍将上述钱款借给安国厂、黄某4。3.收受广西南宁广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9月,广西南宁广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广怡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杨某1的名义出借10000000元给广西那坡县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合公司)股东许志刚,许志刚将保合公司的保合时代广场第二层铺面作为借款担保。2014年9月,因借款到期许志刚未还款,杨某1将保合公司股东许志刚、陶辉静以及保合公司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1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杨某1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主办。2015年4、5月,杨某1、梁某1在百色川惠大酒店找到黄小萍,请求黄小萍支持其上诉请求,并于当日送给黄小萍现金50000元。2015年7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那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感谢黄小萍的帮助,2015年7月30日,杨某1、梁某1在百色川惠大酒店停车场,再次送给黄小萍现金50000元。黄小萍将其中的20000元送给黄某1,余下80000元借给安国厂、黄某4。4.收受周某1人民币40000元。2016年,周某1与田某县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田某饮食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周某1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某饮食公司及第三人胡克料也不服,三方均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此外,周某1儿子周某2与李某3、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也是黄小萍承办。为请求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及其儿子周某2的判决,2017年年底的一天,周某1在百色市右江区鼎盛金街的一家餐馆送给黄小萍现金20000元,请求黄小萍支持其上诉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12日对上述两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为感谢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及其儿子周某2的判决,并希望今后能继续得到黄小萍的关照,2018年年底的一天中午,周某1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又送给黄小萍现金2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5.收受江某1人民币30000元。江某1和陈某3、郭某3、郑某、陈某4之间对合伙的利润分配产生纠纷。2018年上半年,陈树平、陈庆强、郭克爱、郑金泉等4人将江某1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为请求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9年1月和9月,江某1先后2次分别在百色市鑫辉海鲜农贸市场的一家海鲜酒楼包厢、市园林所大院大门送给黄小萍人民币30000元。黄小萍将其中的7500元存入其农行卡,余下的225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6.收受郭某2人民币20000元。2015年,郭某2与韦某、甘某在靖西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期间产生纠纷,郭某2起诉到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未支持郭某2的诉讼请求。郭某2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2016年10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韦某等人支付转让费及利息给郭某2。为感谢黄小萍的帮助,2016年12月28日,郭某2在南宁市锦华大酒店门口送给黄小萍现金2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7.收受邓某人民币10000元。邓某与马振山离婚纠纷一案经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孩抚养权归男方。2016年10月,邓某为了争夺小孩的抚养权,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邓某找到黄小萍,请求帮助其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并在百色市农业学校路口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后经黄小萍主持调解。邓某和马某山达成协议,儿子随邓某生活。8.收受吴某1人民币10000元。吴某1与罗正义、韦小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2、韦小苗偿还吴某1借款本金100多万元及利息。罗某2、韦小苗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为与黄小萍搞好关系,希望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2013年春节前的某一天,吴某1在百色市农业学校附近的市园林所路口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3年2月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收受唐某1人民币30000元。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业主岑妙快、黄新明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系列案件中有16件由黄小萍承办。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唐某1请求黄小萍帮忙,希望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代理方的判决,并承诺判决后给予黄小萍感谢费。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16个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但扣减田东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产生的违约金。为感谢黄小萍的帮助,2017年10月的一天,唐某1在百色市城东大道百色市附近送给黄小萍现金3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10.收受冉某人民币10000元。2001年,乐业县同乐镇大挽村立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立新小组)与乐业县同乐镇大挽村罗妹村民小组、同乐镇龙洋村甲龙一组在乐业县调处办的主持下签订了《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争议林地不属于立新小组,争议林地权属由另外两方另行协商。2013年立新小组起诉到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份协议无效,并主张对该林地的所有权。乐业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立新小组的诉讼请求。立新小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立新小组村民冉某受本组全权委托,聘请广西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2作为委托代理人。2014年4月15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乐业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立新小组的上诉,同时判决争议地先由乐业县人民政府确权,之后如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该裁定有利于上诉人立新小组。为了感谢黄小萍的帮助,冉某委托杨某2在百色西高速路口的三七鸡饭店门口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11.收受黄某2人民币10000元。2017年,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2受谢祖杨的委托代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谢祖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2018年3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有利于黄某2代理的谢祖杨一方。为感谢黄小萍的帮助,2018年4月的一天,黄某2在百色市体育中心大门附近,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12.收受杨某3人民币5000元。2012年,杨美仙等七人与杨识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4支付杨某3等七人共计70余万元。杨某4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经调解,由杨某4支付杨某3等七人每人85000元总计595000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3等人为感谢黄小萍作出的调解有利于己方,杨美仙委托其代理律师梁某2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旧址)门口送给黄小萍5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13.收受吴某2人民币5000元。2015年,唐某2与吴某2、黄某6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吴某2、黄某6群共同偿还唐某2借款本金和利息。吴某2不服,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承办。2015年5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吴某2不承担其妻子黄某6群的个人债务。2015年5月或6月的一天,为感谢黄小萍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吴某2委托其代理律师梁某2在百色市恒基广场停车场送给黄小萍现金5000元,黄小萍将钱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二、行贿2015年至2016年间,黄小萍接受诉讼案件当事人请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计600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9月,广西南宁广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广怡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杨某1的名义出借10000000元给广西那坡县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合公司)股东许志刚,许志刚将保合公司的保合时代广场第二层铺面作为借款担保。2014年9月,因借款到期许志刚未还款,杨某1将保合公司股东许志刚、陶辉静以及保合公司起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1的诉讼请求。2015年1月,杨某1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主办。2015年4、5月,杨某1、梁某1在百色川惠大酒店找到黄小萍,请求黄小萍支持其上诉请求,并于当日送给黄小萍50000元现金。次日,黄小萍将该案案件材料交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黄某1,请其帮忙把关,并称该案是其朋友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合议后不久的一天,黄小萍得知黄某1支持合议庭意见后,将杨某1、梁某1送给的5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送给黄某1。2015年7月21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杨某1的诉讼请求,撤销那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杨某1与被上诉人保合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2011年,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区公司)中标广西百色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生活区拆建回建及危房改造项目部分工程,由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承建。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施工老板林业启。林业启在施工过程中向百色创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公司)购买钢材,并拖欠创辉公司钢材款约1800000元。2015年,创辉公司以拖欠钢材款为由起诉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1月,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老区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支付创辉公司钢材款。老区公司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8、9月的一天中午,老区公司百色分公司负责人邱某找到黄小萍,请求黄小萍帮忙疏通关系,帮助其胜诉,黄小萍同意。后来黄小萍将邱某上诉案件材料交给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黄某1把关,并称是自家兄弟的上诉案件,请求黄某1帮忙。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邱某在黄小萍家楼下的停车场,送给黄小萍现金100000元。次日,黄小萍在黄某1办公室,将邱某送给的10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送给黄某1。2016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老区公司对林业启欠创辉公司钢材款负连带责任,该判决有利于老区公司。3.2015年3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许某与覃荣芬、黄某8、何某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法院判决不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许某上诉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由黄小萍主办。许某找到黄小萍请求帮忙,承诺如能胜诉即给黄小萍好处费。开庭后不久,黄小萍找到许某,称二审案件改判除合议庭意见一致外,还需分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黄某1支持合议庭的意见并签发判决书。两人商定由许某拿出20000元交黄小萍送给黄某1。2015年7月份的一天,许某在黄小萍家的楼下交给黄小萍20000元现金。几天后,黄小萍在黄某1办公室将这20000元现金送给黄某1。2015年9月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民事调解,支持许某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萍在担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萍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小萍因严重违法被监察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向监察委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行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小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小萍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行贿罪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小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辩护人韦良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萍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黄小萍在受贿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在行贿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且均能认罪认罚,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黄小萍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被告人黄小萍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二、行贿罪被告人黄小萍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关于黄小萍到案经过的说明、黄小萍相关任职文件、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及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文书、证人邱某、陈某1、郭某1、隆某、许某、黄某1、俞某、张某、杨某1、梁某1、周某1、罗某1、凌某1、凌某2、江某1、潘某、李某1、刘某、郭某2、邓某、陈某2、吴某1、唐某1、杨某2、冉某、黄某2、梁某2、李某2、吴某2证言、被告人黄小萍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小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萍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萍在涉嫌受贿犯罪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小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小萍一人犯二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小萍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韦良峰认为被告人黄小萍能坦白认罪、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小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黄小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李丽明

审判员  冯卫东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语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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