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通化中院副院长等三法官被查,其中一人为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合议庭成员…
转自:清风通化
2018年2月,退休。
2、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薛征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薛征平简历
薛征平,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山东临沂人。2008年9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2011年7月,任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
2012年10月,任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科员;
2012年11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科员;
2016年6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2019年1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武哲被查】据通化市纪委监委消息: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武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郑武哲简历郑武哲,男,朝鲜族,1968年3月出生,吉林集安人,1989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93年9月,任集安市人民法院书记员;1995年3月,任集安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997年6月,任集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1998年12月,任集安市人民法院榆林巡回法庭、经济庭副庭长;2002年4月,任集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8年5月,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2010年3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1年9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2018年4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20年5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郑武哲是王成忠案合议庭成员,上次他在台上审王成忠,这次不知台上坐的是他的哪位哥们?主审法官王成忠为何构罪?接受请托,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刑事裁定书全文】
以下文字内容是根据王成忠庭审自述进行的整理,读来不胜唏嘘。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已经尘埃落定,通化中院日前裁定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载判罪,维持一审有罪判决,判处王成忠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裁定书已由王成忠的辩护律师以图片方式公布于网络,为便于读者阅读,现将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认定王成忠构罪的理由)整理成文字公布。
同时,为了方便读者了解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完整逻辑,笔者将一审判决中认定王成忠构成犯罪的主要内容一并附后。
应该说,王成忠案争议很大,其中“硬伤”不少,比如:
1、一审在认定王成忠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同时,判决王成忠构成犯罪,缺乏事实依据;
2、二审在王成忠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再审后以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的情况下,仍然论证该民事案件存在实体错误,并将其作为王成忠构成犯罪的理由,涉嫌以刑代民(若将来适格原告提起诉讼,民事审判则不得不迁就刑事审判结果);
3、一、二审在王成忠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未实际执行(即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认定王成忠属于“情节严重”,也无事实依据(所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云云,见仁见智,并无客观评判标准。)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5刑终198号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成忠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王成忠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王成忠是否存在接受他人请托、徇私情的问题。
经查,证人李笑岩称,其将郭长兴上诉情况告诉金宝华后,金宝华说她去找王成忠;证人赵艳霞、关大力、肖海波等人称,郭长兴案被分到赵艳霞名下后,关大力根据金宝华的请求,协调肖海波将郭长兴案转而分配给王成忠;证人关大力还称,尚未收到郭长兴案时,金宝华曾找过其,让其在受案后告知金宝华;证人金宝岩称,王成忠曾主动说金宝华家的案件已上诉,由王成忠负责审理;证人王涛、王诣渊称,郭长兴案审理期间金宝华多次到王成忠办公室,在合议前王成忠又明确告诉王涛、王诣渊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王成忠供述称,金宝华提出有个案件要让他审理,王成忠表示可以,案件分到王成忠名下后,金宝华告知王成忠,郭永贵是金宝华的家属,希望予以照顾,王成忠回答案子还没看,以后再说;在案件审理期间,金宝华还多次找王成忠,王成忠主动向副院长金宝岩提及该案情况,金宝岩表示郭永贵系其亲属,让王成忠关照一下,王成忠答复可以。虽然王成忠庭审中不承认接受金宝华、金宝岩的请托,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案件分到王成忠名下之前金宝华已经向王成忠打了招呼,因案件未分给王成忠,金宝华又私下做工作将案件分至王成忠名下,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找王成忠,王成忠主动告知金宝岩该案由其审理,并表示可以关照。案件评议前,王成忠向合议庭成员打招呼告知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评议过程中,王成忠主导形成支持郭永贵方的评议意见。综上,王成忠对金宝华过问案件情况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予以拒绝,反而向金宝岩表示该案由其承办同意关照,并多次与金宝华商讨,且评议前告知合议庭成员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可以认定王成忠接受了金宝华、金宝岩的请托,存在徇私的情形。
二、关于王成忠是否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问题。
经查,郭长兴案二审庭审时,王成忠虽然就林权过户经过、林地交易前是否进行评估、三份协议签订顺序、600万元协议的签订过程、郭长兴是否知道协议价款为600万元、是否给付58万元转让款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但纵观全案,王成忠因接受请托在先,在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没有对截然相反的证据进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选择性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做出了偏袒请托方的裁判。一是在协议性质的认定上,郭永贵、李笑岩称是转让,郭长兴、李国辉称是代卖,对这一核心问题,虽然郭永贵一方举出林权人已由郭永贵变更为郭长兴以及林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但郭长兴一方亦以无价款协议、李长兴千郭长兴188万元的欠条、评估报告等支持己方诉求,在双方主张存在重大分歧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王成忠未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对郭长兴支付给李笑岩的58万元是借款还是转让款没有深入调查,直接采信郭永贵一方的证言,认定协议的性质为转让。二是在合同价款的审核上,合同法规定对于价款约定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案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王成忠虽评判称60万元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却未对林地实际价值调查核实,在60万元协议与600万元协议价款差异巨大、60万元协议形成原因尚不清楚、郭长兴一方提供的评估报告记载涉案林权价值238万元、咨询报告单记载涉案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的情况下,片面采信郭永贵一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三十对于李国辉代签协议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王成忠认定郭长兴应承担李国辉代其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该条款规定的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郭长兴和李国辉并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不符合适用条件,王成忠错误适用法律,以达到认定600万元协议有效,偏袒请托方的目的。
综上,上诉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成忠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提出,王成忠主管方面具有枉法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犯罪情节严重。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一审判决书摘录】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403刑初1号经查:(1)证人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本案被上诉人郭永贵系金宝岩副院长及同事金宝华家亲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其当庭翻供未受金宝华等人授意,显然与事实不符,此节其翻供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2)王成忠受人之托后,违背本案“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枉法裁判,其犯罪动机徇私情,并无与李笑岩合谋诈骗之意,其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李笑岩诈骗案的共犯;(3)对本案郭长兴的陈述、上诉理由及李国辉的证言不予采信,对李笑岩单方即“转让”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证言予以采纳,未能充分论理评判;(4)追加李国辉为第三人问题,其当庭辩解李国辉身份应为“证人第三人”,对“证人第三人”一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5)王成忠推断60万元转让价过低,而采纳600万元转让价,如何推断600万元转让价不高,其推断明显违反自由心证制度;
(6)本案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综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尚未造成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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