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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司机履职车祸受伤,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对不对?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不允许从事车辆商业运输经营,作为个体运输车辆只得挂靠到运输公司,向被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那么,挂靠者聘请驾驶员为其开车,如不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原告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5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司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多处骨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9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
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认为王某系案外人李某聘用挂靠该公司对外经营的货车驾驶员,与该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其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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