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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得到“包夜”服务,男子报复卖淫女并将其反绑在树上致其死亡,一审获刑15年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山东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被告人井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份,被害人徐某在宁阳县租赁一门头房用作洗头房从事卖淫活动。2007年9月份某晚,被告人井某从华丰煤矿家属院中前往徐某的洗头房内嫖娼。被告人井某与徐某商议,徐某以300元价格向井某提供“包夜”服务,后井某将300元嫖资交给徐某,徐某将井某带至附近的另一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后徐某反悔没有向井某提供“包夜”服务且未退还“包夜”嫖资,井某无奈离开并心生怨恨。
2007年9月14日晚,被告人井某在家中想起徐某未退还“包夜”嫖资一事,遂生报复之念。约22时许,井某到达徐某的洗头房,与徐某商量好嫖娼事宜后,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带井某步行至财源街东不远处海子河以西的树林内,二人发生性关系。
徐某离开时,井某趁徐某不备将其摁倒在地,用手掐住徐某颈部,提起上次徐某未退还300元“包夜”嫖资一事,并对徐某语言恐吓,迫使其不得反抗。将徐某双臂反绑于一棵杨树上,用徐某上衣蒙住其头部,并在现场捡起一混凝土块砸击徐某上半身两三下后逃离现场。
2007年9月15日6时10分许,徐某尸体被他人在树林中发现。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系被他人用手扼压颈部、软质物品捂压口鼻后又被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头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井某于2020年5月29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井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井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井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将被害人捆绑并使用硬物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观恶性不可谓不深,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从事卖淫行为,虽属违法,自应有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打击,但在本案中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其主观恶性较深,手段残忍,对其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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