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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红肿?判决书使用书面用语很难吗?

法者心声 2022-12-05



又该有人说我吹毛求疵了!
但是,我还是要说。
在严肃的司法文书中使用口语化的表述,非常不妥。
“蛋蛋”,雄性哺乳动物的睾丸,这个算是生活常识吧?
“蛋蛋红肿”这样的描述,在当事人陈述内容中出现无可厚非,但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论理部分直接照搬,实在是太不严肃了!
读者朋友您说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02民初39号

原告:冯丽娟,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代理人:付青宏,系阜新市细河区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州区军狼宠物倶乐部,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64-2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02MA1058HH5Q。

经营者:王超博,男,1987年11月1日生,蒙古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吕恩兴,系阜新市细河区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丽娟与被告海州区军狼宠物俱乐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丽娟的委托代理人付青宏、被告海州区军狼宠物倶乐部经营者王超博及委托代理人吕恩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丽娟诉称,被告经营宠物寄养、美容等业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原告将自家品种为“巨贵”的狗(下称“巨贵”)寄养在被告处,双方签订了寄养协议。寄养结束,原告发现“巨贵”蛋蛋红肿,化脓烂面,遂进行治疗,因治疗造成原告损失5472元。就损失赔偿与被告协商未果,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现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72元。(治疗费1852元,护理费2322元,寄养费1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州区军狼宠物俱乐部辩称,1、按照双方签订的宠物寄养协议书第1条,乙方必须保证如实提供宠物真实的身体情况,如有疾病或隐瞒真实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原告,因宠物传染疾病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所以宠物受训期间感染××甲方不负责任,但是甲方有权利及时通知宠物主人将其带离治疗。该约定说明被告在狗生病这个不可抗力是不负责任的。2、在整个饲养过程中,一共是一个月的时间,没有发现狗有任何不适、疾病,神态一切正常,就是在原告将狗拿走的那天,狗的一切都正常,没有任何有病或打蔫现象,我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宠物寄养、美容等业务。原、被告签订书面宠物寄养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原告将家养的宠物狗(巨贵公狗)寄养在被告处,寄养费为1300元/月。寄养协议第一条规定“……因宠物××可通过空气传播,所以宠物受训期间感染××甲方不负责任,甲方有权通知宠物主人将其带离治疗。”在原告的宠物狗寄养期间,另外一条“巨贵”狗的主人与原告取得联系,并经原告同意,两狗进行了交配。2020年3月20日,原告将狗取走,并支付了寄养费。因原告的宠物狗回家后,出现蛋蛋红肿,化脓烂面症状,原告于2020年3月6日至4月13日带其到阜新市细河区万福博爱宠物医院进行治疗,支出治疗费185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宠物寄养协议书、阜新市细河区万福博爱宠物医院处方笺、动物门诊病历、录音光盘、证人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宠物寄养协议,原告将其家养的宠物狗寄养到被告处看管,被告对该宠物狗负有看管、照顾的义务。原告的宠物狗在寄养期间,宠物狗与另一只母犬进行了交配。寄养结束后,宠物狗出现蛋蛋红肿,化脓烂面病症并进行治疗。双方在宠物寄养协议中并未约定宠物狗在寄养期间交配时被告负有对母犬的选择义务,且母犬主人直接与原告联系后并经原告同意后,其宠物狗才进行交配。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未尽到对该宠物狗看管、照顾的义务,所以,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4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丽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丽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红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新宇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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