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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律师周筱赟被抓事件,警方通报案情!!(视频+解读)

法者心声 2022-12-05


转自:法律人那些事

警情通报
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盘锦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来源:盘锦市公安局)
从警方通报来看,律师周筱赟并不是因发布庭审直播视频片段被抓,而是收钱后,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藉此利用舆论干预司法。
网传的律师仅仅是因为发布了出庭公诉人“受贿不办事是守住了底线”庭审视频片段而被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造谣,混淆视听。
(周筱赟律师:原南方周末记者、原南方都市报首席编辑,后转型为律师。)

此前报道:

2020年6月27日,一段“雷人”音频在社交媒体上发酵——某检察官在法庭上说:“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

此言一出,舆论哗然。
该言论出自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孙旺。相关报道显示,孙是一名“90后”检察官,曾荣获“盘锦市第二届十佳检察官”称号。
2020年6月29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就此事作出回应,表示检察官在庭审中所发表的上述意见明显不当,责成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检察官法庭上所说的“受贿不办事”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查看了庭审视频相关内容,查阅了相关判决书,采访了相关律师,试图还原此事经过。
只有前半句,没有后半句
记者查询中国庭审直播网发现,网传音频截取自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刑事案件,该案公诉机关为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孙旺为出庭的3名公诉人之一。该案被告人有十余名,“首要分子”滕德荣涉虚假诉讼、诈骗、非法拘禁、虚开发票、职务侵占5个罪名。
从2020年6月10日至13日,这起“套路贷”刑案前后共审了3天,法院直播了3次庭审,直播视频时长超过32小时,其中网传“受贿不办事”音频截取自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庭审直播,时长20秒。
孙旺所言的“受贿不办事”,源自其出示的一份证据——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原副处长黄建中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其中提到滕德荣的“老乡”金晶曾行贿黄建中,托黄“协调”一起股权纠纷案。
根据孙旺在法庭上的说法,接受滕德荣请托后,黄建中曾多次联系丹东中院时任院长孙克敏和分管副院长王传福帮忙,金晶和滕德荣还曾一起凑了8万美元送给孙克敏。
滕德荣的代理律师聂敏随后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这份证据与滕德荣无关,不应该被采纳,并反问公诉人:“如果说别人(指孙克敏和王传福)帮他(指滕德荣)去疏通关系,为什么他这个案子还败诉了呢?”
孙旺正是在回应聂敏的质证意见时,说了后来引起轩然大波的那番话。网传的音频内容并不能完整表达孙旺的意思。
说完“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之后,孙旺紧接着这样说:“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判决书)向法庭出示了。”
而网传音频只截取了前半句,没有后半句。

(来源:南方周末)

8月5日,记者从律师周筱赟家属及其律师处了解到,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7月31日对周筱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家属收到的监视居住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当日中午,盘锦市公安局一名办案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针对周筱赟案,目前市局已经成立专案组,目前案件由盘山县公安局办理。
周筱赟一名家属向澎湃新闻介绍,7月29日之后,周筱赟就没回复她的微信,“他平时很忙,忙起来一两天不联系也很正常,当时也没在意”。7月31日晚上,她接到了辽宁盘锦警方的电话,称周筱赟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在盘锦一家宾馆执行监视居住,“具体做了什么事涉嫌犯罪,对方称不方便透露。”
前述家属说,之后她在周筱赟在广州所住房子的房东处了解到,周筱赟是7月29日从广州被盘锦警方带走的。8月1日,家属收到了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工作人员短信发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通知书中称,该局已于2021年7月31日18时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周筱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琮向澎湃新闻介绍,8月2日其接受了周筱赟家属的委托,次日来到盘锦。他介绍,近期周筱赟作为辩护律师正在办理盘锦一起“套路贷”案件。
8月5日上午,赵琮介绍,这两天他们来到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申请会见,但目前暂未见到周筱赟。他说,接待的工作人员称,目前因疫情防控,不允许当面会见。至于视频会见的申请,对方称由于设备还在调试当中,需要调试好后才能使用。之后,该工作人员称,目前该案已经转交给盘山县公安局办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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