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大法律系,甘肃高院审管办主任朱鹏被查!
1986年,我高中毕业参加高考以考区第一名的成绩被北京大学法律系录取,从此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大学毕业后,我先当律师,又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再当法官。职业三变,唯与行政诉讼不离不弃。30多年我见证“民告官”法治之变,目睹行政诉讼日臻成熟过程,真切感受到法治社会与我们渐行渐近。
1990年我参加工作,在国办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记得当时我代理了一起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怕起诉公安局会得罪办案民警把他抓起来,起诉后不敢出庭,开庭时连大声说话的勇气都没有。最令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派了一个派出所副所长出庭,庭审中该副所长经不住律师和合议庭法官义正词严的发问,竟然一拍桌子骂骂咧咧的离开了法庭,倒把当事人吓得战战兢兢。虽然后来经过二审,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了,但那个副所长无视法律离开法庭的情景却久久不能忘怀。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1990年10月1日就颁布实施了,结束了“民”不能告“官”、不敢告“官”的历史。但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行政诉讼依然存在法院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的问题,律师处在取证难、胜诉难的“两难”境地。行政审判停留在概念阶段,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凤毛麟角,群众认为自己蒙受不公后,大多采取上访的方式鸣冤叫屈。
2004年,组织安排我到市政府法制局工作。那年正值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该《纲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在纲要的指引下,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明显增多,各级政府和部门都相继成立了法制机构来规范和完善复议和应诉工作,省、市、县(区)的政府应诉工作均由常务副市长、副县(区)长分管。记得当时我所在市的一起不服市政府关闭矿井决定的行政诉讼案,我和常务副市长做为代理人到省高级法院应诉并开庭,普通公民与政府市长平等地坐在审判席上。行政诉讼法以颠覆者的姿态,努力诠释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要义。“民告官”从最初的“新鲜事”已经变成了“平常事”,行政诉讼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的时期。
2006年起因工作需要我到法院工作,正式成为一名人民法官。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我所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案件类型也从单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扩大到信息公开,行政赔偿到全领域。
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也就是这年,我被选调到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试点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工作。兰铁中院集中管辖兰州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兰州、定西、白银三市县处级单位为被告的二审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行政案件异地集中管辖,借助信息化实行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电话立案,当事人当场立案率达到96%,“民告官”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应诉的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近70%,行政诉讼‘告官不见官’现象得到很大改观,使“民告官”案件中群众最担心的“官官相护”疑虑得到消除。当普通百姓敢于频频与公权力对簿公堂时,拉近了官民之间的对话距离,案件调撤率达30%。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明显增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树立了政府依法履职的形象,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审判实践中“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怪现象,行政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65%以上。
我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经28年,这28年也正是我参加工作,见证“民告官”法治之变的28年。行政诉讼制度的日臻完善,对加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调整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良善治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滚滚浪潮,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将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这块试验田里,精心耕耘,开拓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大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