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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闺蜜,妻子提出免除她45万元债务遮家丑…法院判决亮了!
小圆与小英(均为化名)是20年的好闺蜜两人各自结婚成家后两个家庭之间的相处也十分融洽
但是,两家融洽的关系最终被小圆的丈夫小方(化名)与小英的越界、出轨所打破
此前,小英为了家庭共同经营需要,曾于2017年至2018年间向小圆借款共计55万元,后小英偿还了10万元本金,还有45万元未还。
2018年8月,四人协商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面对老公与闺蜜出轨的情况,小圆竟提出可以用免除闺蜜45万元债务的方式来私了此事,并将45万元借款对应的三张借条交给小英的丈夫小志(化名)。
小志提出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要求小方出具书面的道歉书,但双方后续并未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小方也未出具书面道歉书。
2019年,小圆诉至集美法院,要求小英、小志夫妇共同偿还45万元借款。
2018年8月双方协商的目的是处理小方与小英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当事人之间确有提及采用免除债务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提议,但双方并未就小方未出具书面道歉书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也没有就免除债务问题达成最终的书面和解协议,并且此后小圆还向小英持续进行催讨债务,足以认定讼争债务并未免除。
退一步而言,即使小圆将借条还给小志,免除了小英、小志的债务,该债务免除行为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故判决小英、小志应共同向小圆偿还借款45万元。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小方在与小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忠实义务,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然而事发后,四人欲以45万元债务来“私了”不可外扬的家丑,显然违反了应当忠实于婚姻的社会公德,也不利于平等、文明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和维系,故即使本案债务已经免除,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民事行为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规定禁止对权利的滥用,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作为社会的一般道德标准,要求人们的行为都应该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当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时,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厦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