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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法检司对法检离任人员从业规定明确: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法者心声 2022-12-05


近日,一篇标明发文时间为10月20日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文件在网上流传,至今可查,被人冠名为“高院发布13条史上最严离职人员管理规定”的标题。


这份高院文件显示,其适用对象为“本规定所指的离任人员,是指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离任前属于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或者工勤编制内的在编人员。”

贵州高院发文:13条新规限制法院干警辞职做律师!!



要知道,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规定的,仅是“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以上贵州高院的《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显然是扩大了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然而,有网友指出,就在上面文件印发不久的10月27日,贵州高院、贵州检察院 、贵州司法厅联合《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和违法违规执业暂行规定》,其中明确了,“本规定所指离任人员是指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开工作岗位的法院、检察院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明确规定,“本规定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解释。本规定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黔司通〔 2021〕47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和违法

违规执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和违 法违规执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和违法违规执业暂行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7日

关于防治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

律师职业和违法违规执业暂行规定
一、为从源头预防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以下简称“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后的执业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离任人员是指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离开工作岗位的法院、检察院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三、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是指法院、检察院中被开除 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从事律师职业,或离任人员中的相关人员违反禁业政策规定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
违法违规执业是指依法核准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在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就业是指离任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行政人员、法律顾问、隐形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等行为。
行政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秘书、财务、行政、人力资源、信息技术、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人员。
“法律顾问”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但就相关业务领域或者个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或者代表律师事务所开展协调、业务拓展等活动的人员。
四、防治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规范离任人员的律师执业行为、预防离任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是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共同职责,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五、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建立离任人员基本信息台账。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法院、检察院应在离任人员离任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本单位离任人员名单,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每月30日前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向当地律师协会通报上月当地法院、 检察院离任人员汇总名单。
法院、检察院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离任人员基本信息应包含离任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离任类别、离任前工作岗位、离任时间和职务职级、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及离任后工作单位等信息。
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中掌握的离任人员信息应严格保密和保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检察院提供的离任人员信息建立相应的台账,并实时更新、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六、离任人员申请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审查,提醒申请人如实告知自己离任原因,并由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备存;法律、政策规定申请人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或者拒绝出具书面承诺的,应当拒绝实习申请。
离任人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律师协会不掌握申请人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函向离任人员最后任职的法院、检察院进行核实,重点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法院、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协会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
离任人员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核准许可的,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院、检察院提供的离任人员信息认真审核,需要再进行核实的,相关法院、检察院应当协助配合。
七、离任人员申请进行律师实习或申领律师执业证书获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州)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员名单及执业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信息通报申请人原任职法院、检察院。
省、市(州)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最后一周将获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名单及执业律师事务所等信息通报省、市(州)两级法院、检察院。
八、离任人员拟到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之外的其他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审查,对不违反规定可以到律所就业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就业台账,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台账信息通报离任人员最后任职的法院、检察院,同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省、市(州)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在律师事务所就业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法院、检察院。
九、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离任人员的教育引导。离任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对有意愿从事律师职业或到律师事务所就业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提醒离任人员严格遵守从事律师职业的禁止性规定或执业律师应遵守的限制性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涉及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纳入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执业业务培训、纪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在本所实习、执业的离任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离任人员向执业、就业的律师事务所作出依法依规执业、就业的书面承诺。
法院、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期内,应当根据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实习人员、执业律师名单,定期提醒本单位离任人员依法依规执业。
十、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在其律师实习证备注页注明其原工作单位。
十一、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属于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或违反执业禁业期、禁业范围规定的,应当终止其代理行为,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办案法院、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违法违规执业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线索的,应当及时处理。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违规在律师事务所就业的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排查、清理,法院、检察院应予以协助。
十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导致因信息缺失而核准不具备执业条件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发现律师违反禁业期或禁业范围规定不予制止,甚至默许其继续办理案件的;
(三)明知不能从事律师职业违规核准执业的;
(四)对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违法违规执业投诉举报或移交线索没有依法依规查处的;
(五)违规接纳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就业、担任隐形合伙人、隐形法律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十四、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现有工作机制上,根据工作需要,不断探索健全完善会商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十五、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对所内律师的管理责任。将核实申请实习的离任人员身份、报备离任人员到律所就业情况、对离任人员代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离任人员代理案件开展日常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列为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和“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
十六、本规定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解释。本规定与上级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往期文章:两高一部意见明确:法院、检察院退休公务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不再保留机关待遇(之前的人员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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