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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立案庭长面对院长478份虚假民事裁定要求,其他的选择在哪里?

法者心声 2022-12-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律学堂 Author 王学堂


1

这几天,一份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的2020)云2622刑初510号刑事判决书在法律人特别是法官的朋友圈热传,因为太让人心痛了。

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等人商议后,根据广南县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的要求,由当时分管立案庭的副院长许权安排被告人李存英(时任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不经受案、立案、审理等正常民事诉讼程序,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制作了478份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帮助广南县农村信用社完成不良贷款核销工作。经查,该批不良贷款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361130元。

这位时年33岁的女立案庭长就这样成了被告人。

2

李存英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三个院领导之前怎么和信用社沟通的我不清楚;许权副院长叫我们办理案件,我不同意办,许权副院长就骂我们,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办就要处理我和牛某,并叫我不要怕,责任由院党组承担。因为领导施加压力我才参与其中,包括案号、起诉时间、裁定书的理由都是他们安排好的,我只是按照院党组的安排制作裁定书。我也提出按正常程度走的意见,但是没有得到同意。我如实供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我母亲、公婆的年纪大、我女儿是二级智力残疾、我儿子才三岁,我负担重,一旦失去这工作,家庭将陷入困境,请法庭综合考虑给予我免予刑事处罚。

从坐在审判台上执掌审判大权的法官,沦落到被告人席上的被审判者,这中间的反差不可谓不大。

3

一审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属胁从犯的意见,李存英作为一名审判员,有独立办案权利,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不属于人身受到胁迫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本案一审结果是:被告人李存英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等于保住了公职,但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等于认定了有罪之身。

无论如何让人叹息。

4

作为一名普法爱好者,作为一名曾经的公务员,每次给公职人员讲课,我都想与新任公务员共同学习一个法条。

大家知道,法律知识林林总总,我为什么说这个法条必须熟知,因为她太重要。

这就是公务员法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信在职的公务员大都熟悉这一条,因为本条是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错误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5

当上级的决定与命令违法错误时,就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与做法:

一种是绝对服从说。这是行政法最早的见解。这种观点认为公务员不可怀疑上级决定与命令的合法性,应该绝对服从。

与绝对服从说相近的是提出意见说。即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违法时,应当向上级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上级认为仍应维持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这种主张在实际效果上与绝对服从说相仿。

另一种是绝对不服从说。其理由是,如果公务员对于上级违法决定或命令仍有义务执行,则事实上导致公务员成为违法执行的工具。在英国,行政人员不能因为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为对于违法的命令、行政人员没有服从的义务。但由于上级命令是否违法有时不易判断,所以英国法院认为,如果上级命令不是明显地违法时,行政人员不服从上级命令可以免除或者最大限度减轻责任。

最后一种是相对服从说。这种观点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着眼,公务员有权审查上级决定命令是否合法,但为了维护管理的统一与效率,无限制地允许公务员审查上级决定命令的合法性也不可取,应当对公务员服从上级违法命令决定的义务设定一定的界限。

7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法将警察、法官检察官也纳入调整范围。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即其他公务员对类似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但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

在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律应当明确,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予免责。法律委员会经反复认真研究认为,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即使有错误,公务员应当提出意见,但要执行,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需要有个例外,如果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刑讯逼供、做假帐、走私等,公务员当然有权拒绝执行,否则,除上级应当承担责任外,该公务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就形成了本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适用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是,对于上级所作的存在一般错误(不构成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公务员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而执行的,其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从而当然也无法向上级提出意见,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而是迳直予以执行。

对于前一种情形,考虑到公务员法律知识、政策能力以及对事实资料的收集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法律不能强求公务员能完全审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的正确性,因此对于一般性的错误,如果公务员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质,则不应承担责任。

后一种情形则更为棘手。一方面,法条中所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似意味着提出意见是下级公务员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另一方面,从条文的文字逻辑来看,在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情形下,向上级提出意见,又似构成下级公务员免责的前提,从而提出意见似也构成公务员的义务。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公务员明知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而不反映自己的意见,则可认为其未能做到“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从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而,可以将法条中的“可以”解释为包含应当的涵义。但实际上,公务员是否确实发现上级决定或命令的错误性是一个很难查明的事实问题,公务员径直执行上级所作的具有一般性质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意见的,到底是因为其没有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错误性,还是尽管发现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但却未向上级反映,外人很难判断,因此这一问题的实践意义并不大。

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有二,其一是如果公务员没有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提出异议而予以执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本条规定来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其二是如果公务员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而不予执行,但后来有权机关判定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合法,公务员对于自己不执行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一问题的答案也应当是肯定的。

8

说起来。这些理论很空洞,也很枯燥,其实我也是抄人家的,因为王学堂不会法学理论。

我想说个广东省内公务员大都熟知的一个案例,特别是国土系统,当年据说还发生过一些系统性的反响,直到今天还有一些老国土人经常说起这个案例。当然,大多数人只知其始,不知其终。

广东省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在2005年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产企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何耘韬作为廉江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股的副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受让人金都公司没有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不认真审核报批材料,仍在审核意见栏出具了“同意报批登记发证”的意见。在给金都公司发证后,没有追收金都公司尚欠的土地出让金,致使国有资产流失110余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何耘韬在案发后直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遂认定何耘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还认为,罗煊光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其犯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当时正上高三的何耘韬女儿微博称父亲执行政府指令蒙冤入狱,上演了一出现代版的微博救父。

2011年6月13日,在经历政府发函“求情”、一审定罪判刑、二审发回重审,后廉江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诉之后,何耘韬官复原职。

时间真是过的快,一晃10年多了。不过,想起这个案件,还是那句老话,公务员不学法真的不行。

9

一审法院认为:

对领导施压,可向上级反映,也可明确拒绝,尚有其他的选择?

真的是这样么?

当然,你可向上级反映,立案庭长的上级是分管副院长、再上级是院长。原广南县人民法院院长吴少斌、副院长许权等人商议后,安排立案庭长干的,你让她向谁反映?

明确拒绝?许权副院长就骂我们,如果不按他们说的办就要处理我和牛某,并叫我不要怕,责任由院党组承担。你怎么拒绝?

尚有其他的选择?或许有人说,可以法官辞职啊,可以当律师啊。


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也就是说,你法官辞职做律师,要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作出承诺,也就是说,人家院长要同意你才能辞职后做律师,那你如果得罪了院长大人,还有什么选择?

尚有其他的选择?如果是我,我是没有找到。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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