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的家人想不到,换肝手术不仅没有让他身体康复,反而因为并发症引发精神疾病,最终选择从医院一跃而下,了结一生。
胡某去世后,他的家人也因此与医院有了纠纷,他们将给胡某提供肝源以及手术的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对胡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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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换肝引发精神病后
跳楼坠亡
已过不惑之年的胡某本来是家中的顶梁柱,但不曾想就在6年前,胡某被查出患上原发性肝癌,多次手术后,胡某的肝癌却再次复发了。随着病情的日益严重,换肝就成了他最后的希望。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胡某终于等到了匹配的肝源,并入住了上海某医院,接受了肝移植手术。据胡某的家人介绍,手术过程无异常,但是术后第一天上午,胡某在ICU出现明显躁动不安等精神症状,两天后,胡某转入隔离室,出现了明显的“被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症状。当晚约19:50左右,胡某自行拔除身上的管子,从病房窗口跳了下去,就这样坠楼身亡......胡某家人表示,手术医院要求将供肝费按照医生的指令打入个人银行卡账号,而该银行卡属于提供肝源的医院医生。随后,胡某的家人将给胡某提供肝源以及手术的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医院:不存在过错
不过被告医院却并不认同。医院表示,已经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损害鉴定结果,院方的诊疗过程不存在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虽然,手术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但这和胡某最终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此外,院方还认为根据胡某的病情,选择经典原位肝移植术,有移植手术指征,并无过错。患者肝移植术后第一天,出现躁动、精神不稳定等状态,医方进行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同时精神并发症是肝移植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大。院方通过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可能术后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而且院方也是在患方签字同意后进行手术的。出现精神症状后,院方已做相应的对症处理,且有疗效。胡某的坠楼,属不可抗、无法预判的情况,与院方诊治没有因果关系。患者的供肝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器官匹配后所分配,供肝管理符合管理规定。提供肝源的医方与患者未发生直接的医疗行为,相关费用问题不是医疗技术鉴定范畴。患者因肝移植术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身亡,和院方供肝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不支持赔偿
对此,胡某的家人申请撤回对提供肝源医院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胡某到被告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
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到底有没有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这应该由医学会进行鉴定。
而对此次案例的判定结果显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因此胡某家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法院指出:在医疗活动中,院方确实存在陪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虽然这和患者最终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但这确实会引起原告方的合理怀疑,从而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因本次争议产生的鉴定费由院方承担,院方还应给予胡某方适当的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补偿胡某家人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对于胡某家人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引发网友热议
原来换肝还会引发精神疾病
没有起到看护责任
将责任全部推给医院于理不合
起诉肝源医院表示不理解
也希望他的家人能够节哀
保护肝健康的重要性!
来源:上海法治报、021视频、新闻坊、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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