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吗?
鲁法案例【2021】459
借款合同即使白纸黑字,
这种情况也可能无效!
跟小编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林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向郭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郭某转账交付40万元。林某、王某每月归还借款利息1.2万元至2019年6月共计17.4万元,后剩余本息未付。
郭某起诉要求林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后查明,郭某作为原告在2014年1月至2020年11月份在全市法院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共2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600万元;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两年间对三个以上不同借款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285万元。
郭某作为未取得合法放贷资格的自然人,其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两年间对三个以上不同借款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285万元,出借资金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应认定郭某为违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与林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林某、王某应向郭某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林某、王某已经偿还的17.4万元自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
判决:确认借贷合同无效,林某、王某偿还郭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职业放贷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经营性,以赚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其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所签订借贷合同应无效,借款人只须返还借款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放贷人放贷案件。查明了郭某的职业放贷事实并依法确认其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打击了职业放贷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预防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民间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