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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长受贿11.8万元被不起诉,专家质疑(附:受贿罪量刑标准)

法者心声 2022-12-05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近日在网上引发关注。

该《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浙江宁波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某被查明先后九次收受贿赂共11.8万余元。检方认为胡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贿11.8万余元却从法律上获得无罪身份,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吗?上述不起诉决定是否合乎法理,有无突破法律规定?对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决定,有怎样的制度规范和制约?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围绕上述问题专访两位知名法学教授进行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不合理合法。胡某某涉嫌受贿的金额已属于“数额较大”,且先后9次收受贿赂,这不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直言,该不起诉决定存在合法性疑虑,办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该不起诉决定重新审视甚至进行纠正。“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法律规定非常清晰,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才适用。这一要件不存在,即使存在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也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

张建伟表示,此案敲响了警钟,检察机关要警惕不起诉案件办理的质量问题。一位警务人员多次受贿且数额较大,司法处理上却给予其一个法律上的无罪身份,恐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不会好,与从严治警的要求也不相称。


附:不起诉决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派出所二级警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派出所副所长分管治安业务,负责辖区内车博会、服装展览会及会展中心以外的相关活动呈报审批的职务便利,为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宁波**有限公司安保部主管、宁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在安保业务承接上谋取利益,先后九次收受贿赂款共计11.85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胡某某在审批上述安保配置工作中,为张某某介绍安保业务。张某某为感谢胡某某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并希望继续与胡某某保持好关系,按照承接业务利润给胡某某分成。2.**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为与胡某某保持好关系,能继续顺利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承接安保业务,通过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宁波洋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按照安保人员劳务费的一定比例送给胡某某钱款。张某某将该钱款与其送给胡某某的钱款合并,先后九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胡某某,分别是:(1)在2018年1月3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7000元;(2)在2018年2月6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45000元;(3)在2018年4月8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6225元;(4)在2018年5月2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19000元;(5)是在2018年5月18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6000元;(6)在2018年6月23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6300元;(7)是在2018年6月27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4000元;(8)在2018年7月24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15058元;(9)在2018年8月16日,张某某向胡某某尾号4544的宁波银行卡汇入10000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鄞州区监察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全部退赃,并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现已查证属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干部基本情况、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红星新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立案追诉标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受贿“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较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巨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严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4、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
在达到上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罪名

金额

量刑

贪污罪/受贿罪

1万-3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万-20万

10万-2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300

150万-300万,且具有特殊情节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00万-2000万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500万-2000万,且有特殊情节

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2000万-1亿

5000万以上,且有特殊情节

可以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亿以上

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亿以上,且有特殊情节

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22修订版:常见罪名量刑计算表(速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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