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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丰县法院:不予支持

法者心声 2022-12-06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法律的底线呢?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

案例3:

在丰县,拐卖妇女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丰县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份拐卖妇女罪的判决:被告人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截图来源:裁判文书网
该判决书显示,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董某登以3万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精神病妇女(身份信息不详),给其长子董某新当妻子。2013年1月份,董某登、王某(董某登之妻)因嫌该女痴呆,通过媒人孙某某、董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丰县常店镇侯阁村的孙某甲,孙某甲又以该女痴呆、打人为由,将该女退回给董某登、王某。后,董某登、王某又通过媒人张某某,以说媒的方式,将该女以3.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山东省单县张集镇黄堆寺村的张某科。

丰县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董某登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  作者:孙庭阳)

再看其他法院判决

案例4:宣威市人民法院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故意伤害案判决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等六人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故意伤害案经法院依法判决。

2013年至2015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单独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毛某某拐卖妇女三人;被告人浦某甲、浦某乙、彭某某明知是被拐卖妇女而予以收买;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9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现已判决,分别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

案件回顾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西打工,其家乡的陆某某因在本地娶不上媳妇,便想请郭某某为他从外省介绍媳妇。郭某某于是于2013年10月,以到宣威买大理石钻石为名,将江西人夏某某带回宣威,并联系需娶妻的人来看,陆某某看中满意后便要求郭某某将人留下,并按双方谈成的价格支付给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郭某某将夏某某的身份证藏匿后将夏某某诱骗到陆某某家。夏某某多次想要离开均被陆某某阻止,后夏某某与陆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

郭某某这次“介绍”婚姻的成功,让郭某某找到了生财之道,也让其村子里一些娶不上媳妇的人找到了解决的方法。后在村里一些人的要求下,郭某某伙同与其同居生活的江西男子毛某某于2015年5月、2015年下半年,分别将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诱骗到宣威,郭某某的丈夫高某某也参与其中,将吴某某、李某某分别以22000元、26000元的价格卖给浦某某、李荣某为妻,在协商价格的过程中,浦某某的堂兄浦某、李荣某之母彭某某明知是诱骗的妇女还积极参与价格协商,促成买卖的成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曲靖检察、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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