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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前男友56刀致死案,二审法院不认定婚恋纠纷改判死刑

法者心声 2022-12-05


2020年6月,四川南充女子顾翠芳在不满8岁的女儿面前被前男友屈江砍杀,身中56刀死亡。同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一审判决屈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年2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死者顾翠芳的弟弟顾先生处获悉,2021年1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年6月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女子顾翠芳被前男友屈江杀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南充中院早前对于此事“婚恋纠纷”的认定,以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高院二审没有认定事件为婚恋纠纷。图片来源/四川高院判决书

“婚恋纠纷”未获法院终审认定

案件二审中,屈江的辩护人提出,屈江2020年疫情期间(三四月份)和顾翠芳在酒店同住半个月,也去过顾翠芳家居住,建议法院对二人同居证据进行收集,“如有就能补强本案是由婚恋纠纷引发的这一事实”。同时辩护人提出,屈江的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恶劣,其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内心纠结,案发后告知他人犯罪事实,小区丢弃刀具、考虑去投案等情形,说明其主观恶性并非特别深重,人身危险性并非极大,“屈江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力相对于公共场所等其他类型的犯罪较小”,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川高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四川高院认为,屈江在顾翠芳明确提出分手后,经公安机关多次批评制止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企图挽回与顾翠芳之间的关系,已对顾翠芳及其家人、同事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最后甚至采取用刀具杀害他人的方式进行报复,其行为已远远超出正常恋爱范畴,不应认定为婚恋纠纷。

四川高院同时认定,屈江对顾翠芳产生仇恨并决定杀害顾翠芳泄愤后,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菜刀和匕首以及作案后逃跑时用的行李,转移好逃跑用的车辆,属于有预谋的犯罪。案发时,屈江使用自已偷配的钥匙进入顾翠芳居住的房间,“当着未成年人陈某某的面先后持菜刀砍杀、匕首捅刺顾翠芳56处致使顾翠芳死亡,给陈某某的心理造成了损伤”。屈江虽然具有坦白情节,但是其系有预谋犯罪,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极大,人身危险性大,故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上述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屈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四川高院的死刑判决将在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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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屈江认为无法挽回顾翠芳,同时怀疑出现了第三者,自己遭到了顾翠芳的欺骗,离婚和陷入债务危机也都是顾翠芳所导致的。屈江对顾翠芳产生仇恨,决定杀害顾翠芳泄愤。

司法文书证实,2020年6月1日下午2时许,屈江携带作案刀具,骑电瓶车到高坪区王府井商场顾翠芳工作地点,对顾翠芳进行守候、跟踪。当天晚上8时许,屈江发现顾翠芳下班后,便潜入顾翠芳居住小区楼栋单元,在楼顶的天台伺机作案。晚上12时许,屈江将其电瓶车由小区楼栋单元门口转移至小区后门外公路边,以便作案后避开监控迅速逃离现场。


6月2日凌晨5时30分左右,屈江从楼顶来到顾翠芳家,使用之前偷配的钥匙,打开顾翠芳住房的防盗门进入到室内,随后关掉电源总闸。屈江携带菜刀和匕首,强行踹门进入顾翠芳和其未满8岁女儿陈某某所睡的房间。被惊醒的顾翠芳发出叫喊声,屈江立即冲到床边按压住顾翠芳的头部,并威胁其不许叫喊。

法院认定,屈江当着顾翠芳女儿的面,持菜刀、匕首对顾翠芳头部、胸腹部、四肢等处,连续砍击捅刺,致使顾翠芳全身创口达56处之多,之后屈江逃离现场。一审中,屈江虽然对杀害顾翠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为顾翠芳付出了很多,在恋爱过程中“顾翠芳有过错”,是顾翠芬的的行为导致自己最终冲动作案。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屈江的上述辩解,法院认为顾翠芳的行为并未侵害屈江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故该院认为被告人屈江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自身有过错”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南充中院认定,案件是由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同时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顾翠芳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系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南充中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屈江限制减刑,并赔偿受害家属76万余元。

“屈江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没有一处是好的,为什么连死刑立即执行都不能判?仅仅是因为他们曾经是恋人么?”死者弟弟顾燕斌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家属对于法院判处罪犯屈江死缓的结果并不满意,认为刑罚较其造成的实害结果不相符,两人早前的恋爱关系成为了屈江的“保命符”。

对于一审结果,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抗诉。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该案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综合来自上游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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