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蒙尘 | 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孟祥,曾经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执行局局长!
被告人黄松有,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在职博士研究生,原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任中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湛江市法官协会会长。2009年8月21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黄松有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7日侦查终结,200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移交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当日依法告知了黄松有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讯问了黄松有,听取了黄松有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9年12月30日,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松有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陈卓伦、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等人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90.066万元。
1.2005年1月至2006年下半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帮助促成其代理的一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并作出书面批示,使该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5月,收受陈卓伦给予的人民币300万元。
2.2006年5月至7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佳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渊韬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广州建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的处理,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黄松有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打招呼,为肖渊韬提供了帮助。为此,黄松有于2006年5月至2007年初,先后三次收受肖渊韬给予的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30.066万元。
3.2006年9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四川冠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寻东的请托,为其兄林作万涉嫌行贿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事宜,希望黄松有通过该院有关领导提供帮助,使林作万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通过黄松有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打招呼,林作万被取保候审。为此,黄松有于2008年春节前,收受林寻东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4.2006年底,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某高校教师赵某某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向其提出的请托,希望黄松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关照。黄松有对该案提出明确意见,合议庭据此改变了原处理意见。为此,黄松有于2007年下半年,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2007年5、6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广州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的请托,为广东省廉江市信用投资发展公司与广州南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提供了帮助。为此,黄松有收受陈文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二、贪污罪
1997至1998年,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美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由广东粤法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法建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拍卖。被告人黄松有利用担任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伙同时任湛江市司法局副局长的陈文、粤西代办处负责人项光文,以粤西代办处参与中美公司资产拍卖操作的名义,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取得的对该资产拍卖佣金中的人民币308万元,通过湛江市法官协会转入粤西代办处账户,由三人非法占有,黄松有分得人民币120万元。
2010年1月14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在案扣押的受贿款项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贪污款项人民币278万元发还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黄松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3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受贿案,
对被告人奚晓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奚晓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奚晓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晓明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公司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认可其亲属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4596934亿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晓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奚晓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绝大部分基于亲属接受行贿人请托,贿赂款项亦为亲属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后知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方指控,孟祥利用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院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程承揽、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2008.04-2018.06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3月21日16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在他卸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时,曾发表过一篇“著名的”《离职感言》,其中写道:
在北京东交民巷27号这所大院,前后20年,我始终如一、问心无愧,真实地做了一回自己,真实地感受到了那种累并快乐着的感觉,真实地触摸到了工作与事业的关联、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庙堂与江湖的异同。实话实说,这个过程很折磨人,但我很享受这个过程。
因此,在根本上我是欣慰和无憾的。须知,我在这个岗位上已经坚守了18年,尤其是在常务副院长的位置上坚守了创纪录的10年零2个月,这是一个难度不小、风险不低的岗位,我自认为基本上做到了立足岗位、守好本分、尽力而为,没有贪渎擅权,没有媚上欺下,没有揽功诿过。
作为一位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作为一位法官,特别是作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我们既要尊崇有形的法律,尽忠职守,不越雷池,更要本诸良善之心,正道直行,善待自己,善待他人,以自己的一言一行,让法治的公平正义之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说 得 真 好 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22-03-21 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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