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

法者心声 2022-12-0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2005年6月1日辽政法[2005]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矫清华、车金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清华、车金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清华、车金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类似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情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们把握不准。


      特此请示。

往期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4〕9号
高院案例: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人社厅:快递员工伤,由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最高法会议纪要:职工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否视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