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挥棒打狗却失手打死2岁女儿,法院判了!
狗抢食女儿碗中的饭,父亲拿竹扫子打狗却失手致2岁女儿身亡。
近日该起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江西省会昌法院宣判,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发生在2017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从屋外回到家中,当时2岁的女儿正在家里吃饭,林某走进卧室时看见自家的狗在抢食女儿碗中的饭。
林某随手拿起了一根用来驱赶鸡鸭的竹扫子朝狗打去,狗看见主人打了过来,突然躲开跑走,但这时林某已经来不及收手,直接失手打中了小女儿的下巴部位,小姑娘被打后仰面往后倒在了地上,头部着地发出一声响。
小女儿倒地后,又自己从地上爬了起来,可这时孩子的脸部、鼻子都有出血现象,趴在地上竹席内哭了起来。父亲林某见状没有处理孩子受伤的情况,却误认为小女儿想睡觉了,于是便将孩子送到了床上。
林某将女儿送上床睡觉后也没闲着,出门去找跑出去的狗,等到林某返回家中时才发现大事不妙,出门之前还在哭泣的女儿没了声响。
林某发现,女儿当时已经失去了知觉,他赶紧把女儿送到了卫生院,经医生抢救后依然无力回天,2岁的小女孩最终离开了人世。
经相关部门鉴定,林某的女儿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死亡。随后,被告人林某被现场民警控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被告人林某当庭辩解称,他委托了其叔叔向警方报案,应当属于自首情节。
经查,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告知了其叔叔,他失手打伤了女儿并让对方赶紧通知村干部及卫生院,被告人林某并未委托其报警。
此外,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报警人是当地的乡政府干部,所以依法不认定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
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庭审中当庭辩解其委托其叔叔报案系自首,经查,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告知其失手打伤女儿,并让其赶紧通知村干部及卫生院,被告人林某并未委托其报警,而该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报警人系当地乡政府干部,故依法不认定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
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江西赣州会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竹扫子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在主观上只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但是客观上还是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例如高空抛物、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开车起步不观察路况等行为致人死亡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会昌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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