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无可忍!一男子长期遭妻子家暴、骚扰跟踪……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先生与柏女士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李先生称与柏女士长期感情不和,柏女士经常骚扰、跟踪他并有偏激行为,且柏女士在烦扰过程中将他咬成轻微伤,李先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及就诊病历予以证实。李先生已不能忍受并非常担忧自己的人身安全,于2022年4月22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当天便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为了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有效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向申请人李先生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及辖区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相关部门协助及时履行职能,救助、保护申请人的安全,将保护令的执行落到实处。
被申请人柏女士对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柏女士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或反驳李先生的申请,该院依法驳回柏女士的复议申请。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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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为女性,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遭受妻子家庭暴力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没有性别的局限,当事人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男性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申请人吴某向温州市苍南县法院矾山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其妻子林某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骚扰其父母。经审查核实,矾山法庭发出温州市首例保护男性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林某等人多次的辱骂、威胁下,吴某及其父母的生活备受其扰。吴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法院提供了报警记录、调解协议、照片等证据。
法庭经审查作出裁定,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林某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骚扰吴某及其父母,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浙江天平、苍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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