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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追赶偷钓者致其溺死,死者家属:赔偿、判刑!二审改判:无罪,不赔!

法者心声 2023-01-08

4月17日,69岁的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芳塘长坡寨村村民吴某某,在被羁押了近1年8个月后释放。

此前,因为追逐三名在其鱼塘偷钓的村民,吴某某被两名偷钓者推入鱼塘,落水过程中连带将另一名偷钓者撞入鱼塘而导致其溺水死亡。此后,吴裕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此案在4月17日二审开庭审理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黎某亮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无罪释放。法院同时认定,推人者黎某益触犯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择一重罪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以下来源:民主与法治时报   作者: 庄德通  


  偷钓两条价值24元的罗非鱼,会付出多大的代价?答案可能是,一人丧命、一人4年有期徒刑,以及鱼塘主无辜被羁押602天。这起几年前的案件,近期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起真实案件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黎某甲、黎某乙和黎某益3人去吴某某的鱼塘内偷钓鱼,被吴某某发现。追逐过程中,黎某甲跳入水中逃跑,为了解救黎某甲,另两人选择将吴某某推入水中。之后吴某某自救上岸,黎某甲溺亡。

  一审中,法院判决黎某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黎某乙另案处理)。随后,双方均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黎某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吴某某无罪。黎某甲的父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最终被驳回。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是带给双方当事人的却是无法弥合的伤害,黎某益案发时还不满18周岁,而鱼塘主人吴某某则在60多岁的年纪被羁押602天。

  三男子深夜偷钓鱼一人溺亡

  事情发生在2016年8月23日凌晨,黎某甲、黎某乙和黎某益3人来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某村边吴某某的鱼塘内偷钓鱼,2时许,吴某某在鱼塘巡查时发现黎某益等3人,大声警告并拿照明灯朝几个人的方向照去。

  3人立刻逃跑,其中黎某益、黎某乙往鱼塘边的田里跑去,黎某甲则跳入鱼塘往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游去。吴某某看到后,从塘基处向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紧追,黎某甲看到吴某某在排水口处,便折返游回原来跳水的位置,吴某某又追过来,黎某甲见状又折返游回排水口处并从排水口附近的水泥斜坡处上岸。看到这个情况,吴某某从地上捡起两块小石头丢向黎某甲,同时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一米的树杈拦在水泥斜坡处不让黎某甲逃走。

  黎某益、黎某乙见状,将吴某某推入鱼塘,创造机会让黎某甲逃走,由于动作过大,黎某益一同跌入鱼塘。吴某某被推后直接撞到在斜坡处刚出水面的黎某甲,并与其一起跌入水中,黎某益爬上岸后与黎某乙逃离现场。在水中,黎某甲拉着吴某某腰间的衣服,吴某某便用手推开黎某甲自己游上岸。后发现黎某甲没游上岸,吴某某便开始呼救,但没有人回应,吴某某随后回家叫醒妻子并报警。

  民警到场后与吴某某在鱼塘里打捞,直到当天17时许,才在鱼塘内打捞起黎某甲的尸体。经鉴定,黎某甲符合生前入水死亡特征。

  一审判决鱼塘主过失致人死亡

  案发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某在追捕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黎某益如何定罪也成为案件的焦点之一,该案中,黎某益是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是否应该以抢劫罪定刑?一审法院认为,经物价部门鉴定,现场遗留的鱼价值人民币24元,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黎某益、黎某乙再次返回现场将吴某某推下水,可以认定二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其暴力程度没有造成吴某某人身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黎某益的行为不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认定情节。但是黎某益与黎某乙为使同伙逃脱,合力推撞吴某某下水,以致同伙黎某甲一同跌入鱼塘而溺水死亡,黎某益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终,法院判决黎某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另外,吴某某实施危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黎某甲的死亡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丧葬费人民币41433元。

  二审判决“大反转”

  随后,黎某益和吴某某均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与一审法院产生了不同意见。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发时的情况,吴某某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某某在水中摆脱黎某甲并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某某怀疑黎某甲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甲,尽力施救,其行为合法,并无不当。而且,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甲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吴某某的行为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黎某益的行为触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茂名中院认为,为抗拒抓捕,黎某益、黎某乙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从塘基推吴某某入鱼塘之中,该行为高度危险,间接致被害人黎某甲死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第(5)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黎某益故意推吴某某时,按当时黎某甲、吴某某所处相对位置,黎某益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对黎某甲造成伤亡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黎某益的行为与黎某甲死亡的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黎某益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黎某益的行为触犯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即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依法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抢劫罪的法定刑较重,应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黎某益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茂名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黎某益有期徒刑4年,不适用附加刑。另外法院认为,吴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黎某甲父母向黎某益提请的民事赔偿,可以依法向黎某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吴某某获国家赔偿

  拿到二审判决结果后,黎某甲的父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认为应认定吴某某对被害人黎某甲实施了侵害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依法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刑罚。此外,黎某甲的父母还请求广东省高院支持关于吴某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人民币1021433元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院认为,对于吴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问题,吴某某面对多人偷钓鱼,而向他们扔小石块予以警告和制止并持树杈拦截,是有节制的自我保护行为,没有超出制止违法行为、抓捕违法分子的合法、合理范围。吴某某并无伤害黎某甲之意,吴某某被突然推落水中为求自保推开黎某甲属于自救的本能反应。吴某某是66岁的老年人,能够自保已属不易,要求吴某某在突发事件中极短的时间内预见黎某甲会因体力不支而溺亡的结果并施以援手实属过于苛求,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吴某某上岸后能够及时呼救、报警并一起搜寻黎某甲,已尽其力。鉴于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甲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吴某某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黎某甲父母的申诉。

  不过,这起案件带来的风波还远远没有结束。

  2018年5月21日,吴某某以二审无罪赔偿为由,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吴某某在申请中表示,自己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被羁押总计602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按每日赔偿金284.74元计算,应获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71413.48元,另外还应获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除以上赔偿,吴某某还提出其他经济损失总计3709513元(包括鱼塘经营损失、租金损失、羁押期间生活费损失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被羁押602天,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电白区人民法院应按上一年度即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的标准,向吴某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共171413.48元。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期间对赔偿请求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致使赔偿请求人吴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602天,造成其精神损害,应向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相关情况,法院认定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吴某某申请的其他经济损失,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同时,上述损失事项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黎某益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5个月减刑(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3日止)。另外根据这份刑事裁定书可以看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还作出过一份民事判决,判令黎某益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66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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