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需要注意的10个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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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对象是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对象是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弱化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了只对“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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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报告包括什么?
验收报告包括三项内容:一是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也就是验收技术报告,支撑验收的技术依据;二是验收意见,也就是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是否合格的结论,类似于验收批文;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把“措施”(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和一部分环评审批附带条件(如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等)归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目的是把原本不属于企业责任的内容剔除出验收范围,让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真正能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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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工作内容及依据是什么?
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内容和技术依据,主要是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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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验收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对验收监测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对技术机构无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报告结论仍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约定仅为建设单位和技术机构的自愿约定行为,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建设单位均是责任主体,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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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与排污许可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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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提出验收意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提出验收意见要将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技术依据,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逐一核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允许整改,对整改次数没有要求,整改后再提出验收意见。第一次提出验收意见结论不合格的,需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意见,直至验收结论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验收结论必须明确是否验收合格,否则验收意见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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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有哪些硬性规定?
提出验收意见的程序和方法没有硬性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验收工作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不采取或采取其中之一,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单位和专家代表人数均由建设单位自定。无论是否成立验收工作组、是否召开验收会议、是否邀请专家,建设单位均可提出验收意见。无论何种程序和方法提出的验收意见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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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对信息公开有什么要求?
验收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时间节点、公开内容和公示时限。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渠道必须便于公众知晓,形式不限,公开网站、公共媒体等均可。要求分别在三个时间节点进行信息公开:一是竣工后(调试前),公开竣工日期;二是调试前,公开调试起止日期(需要做好计划);三是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内容,且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要求信息公开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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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的期限是多久?
验收期限及其计算方法,验收期限要求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含排污许可证取得所需时间,目前只核发水和大气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许可证),最长不超过1年,按竣工之日至公开验收报告之日的时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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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信息平台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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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及典型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