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偷税案
主体名称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税二稽罚﹝2022﹞3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07-29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定性偷税,作出如下处罚:1.上述违法事实(1)(2),共造成少缴增值税591656.82,城市维护建设税29582.84元,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倍的罚款,金额为621239.66元。2.上述违法事实(1)(2)(3),共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456008.35元,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0%的罚款,金额为2073605.01元。3.上述罚款合计2694844.67元。
罚款金额(万元) 269.484467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违法事实
(1)通过签订虚高代理费比例的销售代理合同,多列支出,转移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经检查,2019年至2021年你公司与上海隽舍市场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松阳县民居中介服务部、松阳县学雅房屋中介服务部、上海芝纯商务信息咨询事务所、上海俊策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归泽文化创意工作室6家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并取得上海隽舍市场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6家代理企业通过主管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你公司已申报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7696.12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销售费用23793472.88元。列支的销售费用中13317324.80元属虚高的销售代理费用,并通过银行账户回流至你公司或股东,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58252.43元、2020年增值税33786.41元、2021年增值税295844.41元;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12.62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32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4792.22元;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764689.3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527246.15元,属偷税。
(2)通过违规列支商标使用费,偷逃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在2021年3月44号记账凭证、2021年12月42号记账凭证的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支付给***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3396226.43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3773.57元。经查明,上述商标使用费实质属于你公司上交集团【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 丽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2500002645531G
数据来源单位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00248408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