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对外虚开发票因未达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
铜峰电子 600237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6.13 来源:巨潮资讯网
以下内容为小编摘录:
(4)铜峰精密所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铜税稽罚[2022]3号),因铜峰精密于2018年1月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向昆山龙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92,051.06元、税额117,648.69元,价税合计809,699.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铜峰精密处50,000元罚款。
铜峰精密于2022年3月30日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事实发生于报告期外,2022年9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范围,亦未达到《安徽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中“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受到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