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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防疫段子想到的
羊深深
羊深深
2022-10-25
收录于合集
#诈骗电话
1 个
#北京
2 个
#上海
4 个
#疫情
5 个
前几天北京流传着一个段子:一位东城区的市民接到电话,电话那头自称疾控中心,说这位市民核酸检测呈阳性。
市
民认为这是诈骗电话,于是立刻前往前门派出所报案。
然后前门派出所的民警就都被按照密接处理了。
后来官方公布了一例病例的轨迹,证实确有东城病例去过前门派出所。
至于
这人为啥连续逛了许多超市?
小道消息说他是为了买毛肚吃火锅。
特别说明,前面的聊天截图都是网络流传的,
本公众号提醒你不要相信
。
不过,考虑到近期确实有类似的诈骗情况发生,如果上述段子是事实,倒也不足为奇。
我不禁想为这位东城市民点赞:他的反诈意识已经进头脑、进心灵了。
不过换个角度想,如果
隔离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也只是通过电话通知,是不是显得太草率了?
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
“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
及其实施办法对隔离的规定还比较粗糙,没有明确强制隔离的实施流程。
这种典型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居然没有流程方面的规定,要么是立法疏漏,要么就是立法者认为强制隔离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实施。
按照《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之后才能把人带走。即使事态紧急来不及事先批准,也要在24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退一步讲,即使隔离不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对待,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至少也应当给相对人出个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出具纸质文件如果来不及,至少也要在这个宝那个码上面弹个窗。宝啊码啊整天弹来弹去的,最需要它弹的时候它倒是不弹。
前几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提到将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进行初次审议。
这次修法,
有必要细化隔离相关规定
。
更有必要对近两年来防疫工作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作出系统性的妥善回应。
P.S.昨晚公众号被河蟹的文章是法律圈疯传的华东政法大学童教授给上海防疫措施的法律意见,还想看的朋友可以点下面的公众号进后台回复“教授”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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