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朋友的真实故事。我们就叫这位朋友小K好了。
小K是个普通的京津冀通勤打工人。
今年二月的某一天,他和往常一样来到火车站,打算坐火车回家。
没想到,在进站口,安检人员把他拦了下来,说他用三天前的核酸报告进不了站。
他赶紧说明自己属于京津冀通勤人员,一直按政策用14天内的核酸通行。可安检人员说,进站必须有48小时内核酸报告,否则不能进站乘车。
于是,他请安检人员出示京津冀通勤人员已不能使用14天内核酸报告的文件或政策。安检没能提供,只让他向12306和12345咨询。
小K立刻电话咨询,结果也没获得相关文件。12345的客服让他等回复。
等回复的这段时间,列车开走了,他只好去车站窗口询问如何改签、退票。窗口告知,他这种情况没办法改签或者退票。12306也是同样的答复。
他认为这很不合理。毕竟他买了票,也有14天内的核酸。车站不让他乘车,没提供依据不说,票也不给退,太不合理了。而且像这种情况,即使能退票,收退票费也是不合理的。
当时进站口还有好几个和他面临同样情况的通勤打工人,谁也不知道政策什么时候就变了。大家面面相觑,毫无办法。
按小K的一贯作风,这件事肯定不能这么算了。
他先和铁路沟通,沟通不成又去12306和12315投诉。
12306给他的答复依然是不予退票;12315则表示按照《铁路法》这种直接在铁路买票的情况市场监督局不受理。
于是小K决定起诉。
小K不是学法律的,但有过诉讼经验,以前我还给他提供过法律咨询。这次标的额不大,案情也简单,所以他打算自己起诉铁路公司。
起诉状里,他简单说明了这件事的情况,列了网上查到的《铁路法》和《民法典》法条。诉讼请求就是要铁路公司退车票、付诉讼费。
立案经历了一点小波折。
他开始通过法院小程序向车站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回复说这类案件要向专门法院起诉,于是他又重新把起诉状递到了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
他起诉所依据的法条是这两条:
《铁路法》第12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民法典》第820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法院立案后,法官联系他说,钱也不多,是不是对这个事有气才起诉的?
小K说,不存在气不气的,钱确实不多,但他需要公正的处理。
法官表示可以协调被告满足他的诉求,但条件是撤诉。
铁路公司这回倒是同意退票了,不过拒绝承担25元的诉讼费。
小K很是疑惑,于是向法官表示,那不如直接判决吧。
小K没想到,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法官仍然锲而不舍推动和解。小K逐渐了解到,这个案件虽然很简单,但因为涉及疫情,就变得“敏感”了。
考虑到法官态度实在太好,他也不想让法官太难做,于是同意在满足所有诉求的情况下撤诉。
同时他也请法官转告铁路公司,如果以后类似情况继续发生,哪怕他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也不会同意调解或撤诉的。
之后,他很快在法院拿到了现金赔偿,以撤诉的形式结束了这起官司。
法院的撤诉裁定上写的是诉讼费用由小K承担。以至于小K至今也不是很确定,这几十块钱的车票钱和诉讼费到底是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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