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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四十四】綦江法院变更保全财产,保障民营企业正常运营

近日,为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贯彻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同意被保全人重庆某建材公司的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板式喂料机1台、提升机1台、收尘器2台进行了查封。



案情简介

#1

  申请保全人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某建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价值806100元的财产。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保全人作担保。

#2

  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6月2日冻结了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存款8061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8622.46元。

#3

  2021年6月3日被保全人以本院冻结上述账户为基本账户,账户冻结后将导致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致使陷入经营困难,濒临倒闭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同时愿意提供相应价值的板式喂料机1台、提升机1台、收尘器2台机器设备作担保。

#4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保全人的变更保全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且变更保全更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能保障该企业的履约能力,更有利于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故綦江法院同意变更保全。


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綦江法院切实贯彻中央要求,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司法程序中积极落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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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执行局 段小琴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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