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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四十七】綦江区法院、綦江区检察院联合出台 《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规则》

綦江区法院、綦江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实践,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的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利于更好地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鉴于之前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无相应的办理规则,具体操作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近段时间,綦江区法院、綦江区检察院就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案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支持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审理的流程和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规范。



《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介入、促进和解”的原则;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即:


  1.侵害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2.影响实体经济及非公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件;

 3.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侵害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

  4.符合条件的其他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原告提出的证据,由被告质证;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的案件可派检察人员出庭,出庭检察官在发表完支持起诉的意见及出示和说明证据后,不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在最后陈述阶段发表意见。



《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类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一并告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相关情况,以及可申请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人员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原告座席一侧设置“支持起诉机关”座席;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列明“支持起诉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还应在裁判文书中列明出庭检察人员情况;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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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肖庆容 代桂林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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