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小区充电桩遇“安装难”,法官依法判案解民忧
小区充电桩遇“安装难”
法官依法判案解民忧
法院:该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
案情简介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王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小区物业申请出具安装充电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却遭到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私有权利和共有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为业主安装充电设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提供必要帮助。
案情简介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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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于2021年7月换购了一台新能源插电式汽车,并向其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其安装小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物业公司将此汇报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会立即召开了业主委员会,决定征求车库产权车位业主的意见。后经公示公告、征集业主意见等程序形成表决结果,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不同意在车库安装充电桩,遂作出不同意在本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决定。
物业公司据此决定拒绝了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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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小区车库产权车位业主《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虽然加盖了业委会的印章,但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和业委会的意思,而是小区部分业主的意见,以“车库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形式报业委会备案的情形。法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业主对自有车位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他业主不得影响和妨碍其使用。即使安装充电桩线路需要通过车库公共区域,也属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现在车库部分业主通过表决,不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该《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二,安装充电桩是否安全的问题不能凭主观猜测,被告及相关业主未举证证明原告申请的充电桩用电条件、消防等存在安全风险和隐患,故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如果安装后发现有安全问题,也可及时采取整改、补救措施,而不能以此为由不同意原告的正常需求。
第三,被告作为专业的服务单位,本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物业服务。在应否出具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问题上,双方之前没有明确约定。面对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被告不应当墨守成规,一成不变,而应当围绕物业企业的服务宗旨,尽量满足业主随时可能提出的不同的正当合理需求。径直将新能源充电桩等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鉴于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推广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结合四部委发布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通知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是用户申请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故被告浩佳物业公司应当同意原告安装充电桩,即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提供必要帮助。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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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洁能源的充电汽车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固定设施。小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即小区业主有权在其所有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业主大会或其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作出禁止业主在其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相关决议,该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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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私有权利和共有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为业主安装充电设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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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 余波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