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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开发商擅自加装下水管道,房主有权喊拆

法院:合法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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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李某从A公司购买商业门面一处并缴清了房款。A公司于2017年6月31日向李某交付了门面。


2017年9月,A公司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破墙进入上述门面改装了烟道,并在角落位置靠墙竖直加装了直径约16厘米的下水管道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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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0年初自行拆除了A公司改装的烟道,但A公司加装的下水管道仍未拆除。李某多次要求A公司将下水管道拆除,但A公司置之不理。李某的门面不能按期装修,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撤除非法安装的下水管道,赔偿租金损失120000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A公司购涉商业门面,于2017年6月31日完成交付后,李某已取得了门面的物权。李某对门面依法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A公司作为出卖方在交付门面后,未经李某允许,强行进入李某的门面,擅自加装下水管道和改装烟道,已侵害了李某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造成李某租金损失。遂判令A公司拆除下水管道,并由A公司赔偿李某租金损失72000元。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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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房屋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房屋以后,对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转移给买受人。包括房屋出卖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任意侵害买受人的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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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一庭 罗鉴平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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