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家庭矛盾放火泄愤,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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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原本从事红白喜事一条龙服务,其家所在小区系电梯楼,共计24层,他的家位于13层。2021年10月22日18时许,李某酒后与其妻子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争吵。张某为躲避李某不接其电话,李某四处寻妻未果。李某便告知其母亲,扬言回家要殴打张某,还要回去烧房子。
李某回到家后,又打电话给儿子李某某,抱怨孙子抚养问题,但儿子李某某对其不予理睬。李某想到老婆找不到,儿子也与其赌气,心情不好便想放火烧房子报复家人和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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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0时30分许,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衣服及沙发,放火焚烧其家。小区保安听闻李某要烧房子,便赶到李某家中进行扑救并报警。李某趁乱逃离现场。消防队员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晚21时许将火扑灭。
李某的放火行为造成家中价值约3万元的沙发、衣物等物品被烧毁,楼道被熏黑,楼上邻居阳台玻璃被烧裂缝,栏杆被熏黑。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因对家人不满,为发泄情绪和报复家人,故意放火焚烧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放火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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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诸多罪名之首,其危害性无需多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本院结合本案综合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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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一庭 李晶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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