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小綦说法」骑车不戴头盔,发生事故法院这样判

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责,但仍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审理,综合案情确定减轻被告刘某1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蔡某4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小型客车时,越过中心单实线与相对方向驶来由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蔡某颅脑损伤、创伤性耳聋,因此评定伤残。交警部门针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以刘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蔡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蔡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后蔡某起诉要求赔偿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原告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公安机关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


但公安机关依据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蔡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及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案情确定减轻被告刘某1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刘某及保险公司合计赔偿蔡某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蔡某的损伤、致残主要在头部,与未佩戴安全头盔有直接关系。未佩戴安全头盔虽不是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驾驶人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当前交通事故频发,一旦发生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往往伤害较重,再次提醒摩托车驾乘人员,为了自身安全,遵守交规,佩戴安全头盔上路十分重要。


供稿:打通法庭 高念奎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往期推荐


往期推荐



「小綦说法」丈夫拒不扶养妻子,法院判了

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初审结果的通知

重庆法院领导干部大学堂课堂笔记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