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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律师费的负担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案情回顾

余某曾在綦江某商场租赁门面经营品牌瓷砖生意,2018年将该店面转让给田某,并对转让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田某未按照约定将全部店面转让款支付给余某,经余某追讨,田某多次向余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并未按照承诺还款。



2021年,余某再次向田某追讨,田某向余某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中约定了“转让费等共计300826元,若田某违约,自愿承担剩余款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余某可启动法律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诉讼和其他费用,由田某承担”。后因田某存在违约行为,余某将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支付转让费300826元、违约金60165.20元并承担律师服务费10000元。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某和田某就店面转让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对转让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田某在多次向余某承诺付款后,至今仍欠付原告300826元,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清偿余某全部欠款300826元。因田某自愿承担剩余款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田某未到庭,也未提出调低违约金的书面意见,故对余某要求田某承担60165.20元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余某请求田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因该笔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双方未明确约定该笔费用的负担,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当前,我国律师代理并非强制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不委托律师代理,故律师费的发生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不属于诉讼费,不是诉讼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在合同类纠纷中,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权人又不能证明律师费是必然损失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虽田某承诺若违约则负担“一切诉讼和其他费用”,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笔费用包含律师费,又没有举证证明该笔费用属于必然损失,故余某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此外,法院判决田某承担了6万余元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足以弥补余某的损失,并体现出对田某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打通法庭 魏永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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