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承诺未兑现,“介绍费”该不该退?
花35000元“介绍费”托人为子女找工作,对方未兑现承诺,“介绍费”是否应当返还?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向某返还32500元。
案情回顾
向某在与杨某闲谈中称其儿子蒋某退伍后无稳定工作,杨某便承诺其儿子王某的朋友朱某有能力帮忙找工作,但需要收取一定的“介绍费”。向某就工作职位与杨某进行约定后,将现金35000元交给杨某,杨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向某给儿子找工作的现金35000元,工作找到后收条作废”。后向某儿子蒋某由朱某安排至护卫招聘岗位培训,但因未能通过面试,最终未获得该护卫职位。杨某提议用另一个工作作为过渡,蒋某并未同意。因协商未果,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3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杨某承诺为向某的儿子介绍工作、收取费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向某出具《收条》的行为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双方之间建立中介合同法律关系。《收条》载明的内容表明双方约定收取费用的条件为找到工作。双方对工作职位进行过明确约定,现向某已支付杨某相应款项,杨某应按照约定为向某儿子介绍相应工作并最终使其获得该职位。但杨某未能帮助向某儿子获得约定的职位,应将收取的费用退还。鉴于杨某在帮助向某儿子找工作过程中确实付出一定精力,且向某亦同意支付部分必要费用,法院遂判决杨某返还向某32500元。判决之后,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就业,尤其是广大的大学毕业生,由于刚踏入社会,对社会的认知远远不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当心,谨防部分不法分子通过承诺安排就业的方式索取不正当的高额费用。
供稿:民一组 张水林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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