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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随意砌墙修建鱼塘 妨害邻居权益被判拆除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因一堵砖墙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乙在原告张某甲承包土地修建砖墙,对相邻土地使用权人造成影响,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乙限期拆除修建砖墙。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系同村村民,原告张某甲在青年镇燕石村某组承包土地。2018年8月,被告张某乙准备修建一口鱼塘,遂在原告张某甲承包土地南侧修建了一堵石坎砖墙。2021年3月,傅某(原告张某甲妻子)带领亲友将砖墙损毁,双方遂发生纠纷。后经燕石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乙拆除修建砖墙。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乙修建的砖墙及立柱紧邻原告张某甲土地,已侵占了原告张某甲土地,影响了原告张某甲对边界土地的正常耕种,且被告张某乙修建砖墙不属于对土地的合理使用,遂判令被告张某乙拆除修建砖墙。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在农业生产时应当合理使用土地,不得因一己之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影响他人生活生产。




供稿:综合科 岳跃潭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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