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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出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綦江法院审结的《蔡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




蔡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应积极配合

未直接抚养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基本案情


蔡某与邓某于2013年7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蔡小某(2008年5月出生)由蔡某直接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至蔡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后蔡某以邓某学历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探望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邓某新组建的家庭。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孩子,既妨碍了邓某的探望权,也影响了孩子对母爱的需求,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家庭教育指导实施过程及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既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关怀子女,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方式,也是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手段。《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孩子与另一方的交流,助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亲情。本案依法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指引父母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互谅互让,履行好教育责任,增进亲子情感交流,确保未成年子女享受父爱或母爱的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来源:市高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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