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为充分展现重庆法院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发挥典型案件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现将《重庆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綦江法院的《某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某公司、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民营经济、多方协作、刑民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妥善化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纠纷,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多方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系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事关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人民法院在严格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允许被告人继续带领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协同推进涉案企业破产重整,综合施策,多措并举,既保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落实保市场主体要求,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某和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5月,孙某某成立某公司,主要经营齿轮加工、销售。其中孙某某持股60%,周某某持股20%。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孙某某为筹集生产资金、扩大公司规模,以某公司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向126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0079.692万元。期间,孙某某又安排周某某向他人吸收资金,周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扩散吸收资金的信息,以1.5分至2.5分不等的月息,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上述吸收的资金被孙某某、周某某用于某公司的经营支出、填补名下其他公司的经营亏损、前期债务返还、利息支付等。综上,孙某某以某公司名义或安排周某某以个人名义累计向171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21431.192万元,周某某向45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351.5万元。至2015年案发时,尚有8947.1624万元资金不能退还。2019年2月,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0年,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


为确保某公司破产重整顺利开展,依法保障各方利益,本案审理时法院决定对孙某某、周某某监视居住,允许二人继续带领企业经营,所得收益在保证职工工资前提下,剩余全部用于清偿债权人。法院实地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并多次与相关单位、部门会商,协调推动当地政府为该企业招商引资。由新投资商在保障企业性质不变和职工权益前提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新投资商支付的购买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减少债权人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判处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某公司、孙某某共同退赔8947.1624万元,周某某对其中853.1526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服判,债权人、企业员工无一人信访。


来源:市高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往期推荐


往期推荐



【司法拍卖35】看看这期司法拍卖又有什么好货~

「小綦说法」义务帮工受伤,被帮工人需担责

「小綦说法」诈骗亲友房产 获刑十余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