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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义务不得免除



原告霍某某与丈夫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并将子女抚养成人,现原告的丈夫及长子均已去世,原告有在世子女即本案五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目前,原告霍某某已年满八十五岁,年老体弱多病,除每月政府发放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135元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的经济条件已无法保证正常生活,五被告多次协商未能就赡养原告一事达成协议,致使原告生活无着落,遂诉至法院请求五个子女赡养费600元/月。

庭审中,长女杨某1称自己同意赡养母亲,但自己也患有疾病,无钱支付原告赡养费。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五个子女每人每月按时支付原告霍某某生活费、护理费300-500元不等,原告霍某某产生的医疗费(医保报销费用除外)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由被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平均承担。






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孝道是中华民族传承了数千年的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社会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虽然被告杨某1患有疾病,不能据此免除赡养义务,但是考虑到其自身患病,确有一定经济困难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赡养义务。本案判决既维护和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综合考虑到困难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予以酌情减少赡养费,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供稿:三江法庭  潘勇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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