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案例入选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发布。綦江法院的《蒋某某与瞿某某相邻权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蒋某某与瞿某某相邻权纠纷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10民初5407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渝05民终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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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蒋某某、瞿某某等三台村2组部分村民集资修路。瞿某某的房屋位于蒋某某房屋的左侧,蒋某某的院坝是瞿某某回家车辆的必经之路。瞿某某因修建房屋时需运输建筑材料,其车辆均从蒋某某房前的空地通过,给蒋某某的院坝造成了损坏。双方因院坝修复产生争议,蒋某某在房前空地修建围栏并设置两扇铁门,导致瞿某某无法通行。瞿某某便在公路中堆放砖石,阻碍蒋某某的正常通行。后双方发生纠纷,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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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给相邻权利人通行、用水、排水等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在使用公路通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蒋某某擅自在房前空地修建围栏设置铁门,阻碍瞿某某的正常通行,瞿某某亦故意将砖石堆放在公路上,妨碍了蒋某某和邻近群众的正常通行,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双方均应当排除妨害。判决: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在院坝上修建的铁门撤除;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堆放在公路上的砖石搬开。
经巡回宣判后,瞿某某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当庭将公路上的砖石搬开。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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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邻里之间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均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基本底线,即在给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应当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同参与并保证公路的顺利修建及畅通,而非因邻里纠纷妨碍阻止已经修建完毕公路的畅通使用。双方因个人恩怨互相设置铁门、堆放砖石的行为,妨碍了双方和邻近群众的正常通行,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既违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传统美德,也不符合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否定评价。本案审理裁判有利于指引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构建团结友善、守望相助的村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
来源:市高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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