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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微信转错款,系不当得利应返还


案情回顾




被告郑某与原告黄某朋友关系。2022年5月27日,原告黄某在通过微信给其妹妹转款过程中,由于自己疏忽,不慎将30000元转至被告郑某的微信账户中,被告郑某当即通过微信收取了上述款项。原告黄某发现转款错误后,当即联系被告郑某,但由于其将原告黄某微信、电话拉黑,没有联系上。

此后,原告黄某通过联系重庆电视台“天天630”栏目曝光了此事,才联系上被告郑某。被告郑某在归还原告黄某1000元后,尚余29000元,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原告黄某。原告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黄某因自己的疏忽,不慎将30000元转入被告郑某的微信账户中,被告郑某没有任何合法根据,收取了原告黄某30000元,却只退还了原告黄某1000元,尚余29000元未归还原告黄某,系不当得利。原告黄某可依据该法律规定向被告郑某要求返还案涉款项。遂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某29000元。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极大地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客观上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本案中黄某由于自己操作不慎,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郑某。现实生活中,拥有黄某这种尴尬经历的人不在少数,只不过大多数人通过沟通,一般都能向对方将钱要回来,可万一遇到了像本案郑某一样不诚信的人,也不要慌,通过法律途径是能够要回自己误转出去的款项的。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转账时,一定要核实清楚对方身份信息及账号信息后再转账,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出现。



供稿:永新法庭 黄雄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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