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案件诉讼程序相关问题解答(一)
为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进诉讼程序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就疫情期间案件诉讼程序作如下解答。
问
题
一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诉讼,能否申请延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主张受疫情影响期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时可以申请被耽误的起诉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受疫情影响的证据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问
题
二
疫情期间,案件是否可延期开庭?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疫情正在接受治疗,或者按照规定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以及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线下庭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将线下庭审方式调整为在线庭审方式。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被公告方线下方式、其他当事人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视情形延期审理。
问
题
三
疫情期间,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答
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依法申请顺延期限。
问
题
四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起诉时必须提交的有关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材料无法及时办理,以及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无法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可否申请延期?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起诉时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补正相关起诉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提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问
题
五
疫情期间,当事人举证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如需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当事人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问
题
六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受疫情影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以及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规定等依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问
题
七
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在线参与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活动?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相关规定,法院安排在线开庭或宣判后,当事人按照收到的通知,获取开庭或宣判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等,通过“易诉平台”等网络平台,在规定期间内获取相关验证码并登录后,即可进入在线庭审或宣判。
鉴于疫情形势,引导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均同意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法院即可向当事人的手机号、电子邮箱或其他即时通讯平台、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案件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已经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件。
问
题
八
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易诉平台”等线上平台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诉前、诉讼后执行前阶段的财产保全(含续保)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网上申请后,立即拨打立案庭服务电话通知办案人员立案。审判阶段的财产保全(含续保)案件,当事人提交网上申请后,应立即电话告知审判庭承办法官,由审判庭承办法官转民事财产保全中心办理。续行财产保全案件,可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最迟不晚于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问
题
九
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免除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未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缓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疫情防控工作。
问
题
十
当事人是否可以疫情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
答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
题
十
一
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能否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答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张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问
题
十
二
疫情期间是否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
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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